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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农村政治参与的行为逻辑 (5)
添加时间:2011-07-28 08:44    来源:未知点击:

    五、结论及其对政策调整的意义
    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是,中国农村地区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与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高度相关。而本文的延伸讨论则说明,乡村社会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之日,也就是乡村社会的解体之时,同时也是城市社会替代乡村社会之时。这当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不论这个过程有多长,转变的性质将不会有变化。
    本文的结论,的确在理论与政策批评上有一定颠覆性。当要求典型的乡村社会实现民主自治时,其实它并不需要民主政治;当发现它需要民主政治时,它已经是一个市场化的城市社会了。可以认为,“乡村民主治理”是一个很吊诡的表述。
    这个结论当然对政策批评有启示性意义,理应避免这种尴尬:当依照大众语言在持续念叨“乡村民主治理”时,却发现在某一天,传统农业主产区的专业农户居民点收缩到不能撑得起村民委员会存在的地步,而发达地区整体转型的村庄则完全变成了城市的一部分!
    本文研究结论对相关政策调整的启示是:第一,决策者应正确对待当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的各种难题。鉴于中国乡村地区在不同程度上仍具有传统性质,且由于习俗使然,要在其中嵌入民主治理方式,的确有一定困难。对于这种困难,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干部不努力、群众素质差,也不要过分追求政策的完善,搞“叠床架屋”的机构设置。对现实的观察表明,相对于乡村治理,农村产权改革可能更加重要。要使村民委员会仅承担村庄的公共服务职能,把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剥离到农民或农民经济组织手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村委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以后,公共服务可以交由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广东省南海市和顺德市的经验证明,这种做法很有积极意义。减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有可能吸引一些志愿者来担当基层干部,这将会极大地改变乡村社会关系。第二,决策者应树立由乡村治理向城市治理转变的观念。具体来说,要考虑将城市治理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全社会,不再使所谓“乡村治理”成为一个独立问题。由此出发,今后应更强调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而不是“均等化”。为适应这种转变,城市治理的方式也应该做出调整。第三,应考虑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其涵盖农村居民。此法修订完成以后,可再行废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