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广西自治区宜山县和罗城县两地区的农民自发地组成了一种准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至此,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此时,村委会的功能只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之后,河北省、四川省等地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并且其功能越来越向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扩展(徐勇,2000)。1982年,《宪法》进一步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之后约有60%的行政村初步实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实施后,农村基层政治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都经历了巨大的历史跨越,这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政治生活发生的最大变化。从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中国绝大部分农村进行了3~4次村委会选举,选举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微观个体的农村居民,其参与选举投票的行为方式与逻辑究竟如何?村民自治的效果又如何?类似的问题都演化为严肃的科学命题。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Becker,1976)强调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三位一体,藉此来解释经济社会中的人类行为问题。针对某种具体社会活动中的人类行为,例如政治活动中人们的行为逻辑,Verba et al.(1972)提出了在美国民主政治过程中投票者的行为决定问题,即社会经济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简称为“SES”)模型。该模型主要分析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其政治参与的影响。一般来说,社会经济地位的组成大致包括收入、教育、职业、家庭背景等因素。后续的实证研究将更多的因素纳入该模型。例如, Rosenstone and Hansen(1993)考虑了政治动员因素,认为各政党的政治动员活动导致了人们的低投票率和低政治参与率;Lien(1994)也利用SES模型证明了在美国籍亚洲人的投票和政治参与行为与其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出生地等社会经济状态无关,而美国籍墨西哥人的政治参与行为则显著受这些因素的影响;Leighley(1995)在SES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政治动员能力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提出了改良的的标准SEM模型,并从实证的角度列举了诸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素对个人政治参与的影响。
在SES模型的评价方面,Davis(1983)认为,由于存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特征,这些因素的影响很难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在实证研究中,SES模型对政治参与行为原因的解释差异很大;重要的是,从更为一般的角度,SES模型对于某些问题缺乏解释力。Goldstein and Ridout(2002)则利用年度数据通过建立选择模型证明:政治动员活动对投票率和政治参与率没有实质的影响;其结论中还指出,政治活动参与人数下降的原因至今不明。鉴于这些不足,Whiteley(1995)针对SES模型与经过Leighley改良的标准SEM模型(standard socioeconomic model)存在的问题,用理性选择(决策)模型(rational choice model,简称为“RCM”)来分析人们政治参与的主要动机:政治行为活跃者的政治收益要大于其投入成本,而这也是导致党派内部存在某些活跃分子的一个基本原因。但是,该研究也承认,理性选择模型并不能解释党内活跃分子在存在政见分歧时的非理性行为。单纯就此模型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政治参与中的行为决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SES模型进行了补充。该模型解释了党派内部的政治参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Olson(1972)提出的集体行为(例如党派团体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Leighley(1995)也对Whiteley通过RCM分析政治参与的影响作出了评价。他指出,RCM虽然可以有效地分析个人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得失,但并不能解释参与过程中的行动实施问题。就此而言,SES模型与RCM是不同层面的实证模型。
就中国的村民自治而言,对其的研究历史十分久远。Hsiao(1979)的研究指出,清代帝政制度下,中国乡村治理并非由社区民众自理;相反地,大部分乡村以及复杂的地方组织皆由政府设立(例如保甲、里甲制度)。他认为,清王朝总是在通过不断加强集权来强化对臣民的监控。由于国家的监控力量难以渗透到帝国的每个角落,它被迫依靠一套“准行政”制度——利用乡民辅佐官治。这些基层准行政人员,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整个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置于政府的监控和指导之下,进而整个乡村控制制度不可避免地蜕化为例行公事,甚至演变为准行政腐败,使得帝国与乡民两蒙其害。Befu(1965)对日本江户时代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即在乡村治理中,政府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这一情况并非日本独有,中国、锡兰(斯里兰卡)、泰国、希腊都是如此。这一研究为“政府效率学说”奠定了基础,即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政府往往更加高效。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姚洋(2002)等。
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的政府效率学说被逐步淡化,它所受到的反驳变得越来越多。例如,温铁军(2001)认为,无论集权还是民主,对小农的作用都不大。Cai(2003)从中国农民非农土地权益的角度入手,指出由于政府权利的不受限制以及农民群体的弱势,农民很难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对于这种状况,会出现“事先”(例如“钉子户”)与“事后”(例如上网)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往往“事先”的方式较为有效,但这一方式的实施可能会缺乏农村精英的组织。据此,他指出,村民选举应当是一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地,Cai(2003)指出,由于农村精英往往从属于政府体制,因此,村民选举的意义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所以,未来中国农村政治中的草根精英既要能够得到农民的认可,又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
综观现有相关研究,国外对于村民自治以及选举投票的研究往往更多地关注于微观个体的行为方式与行为逻辑,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分析模型与研究框架;而国内关于村民自治以及农村基层民主的研究,则更倾向于比较村民自治与政府管制的效率。对比来看,两类研究存在差异的根源来自于制度设计的不同。随着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推进,村民自治与政府管制效率比较的讨论得以搁置,微观主体的行为方式与行为逻辑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命题。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农村居民政治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研究以SEM模型为分析基础,首先分析在村委会选举中农村居民个体投票行为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行为分析涉及定性因变量模型,基于最大似然估计的Logit、Probit模型具有效率优势。不过,由于调查设计的因素,本研究的自变量也包括若干定性变量,这样,对Logit、Probit等类似模型的结果的解释将会较为困难。为了便于解释模型结果,本研究在参照Logit模型结果的基础上,使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eighted least squares,简称为“WLS”)来消除定性因变量模型固有的异方差问题,并利用WLS估计结果为解释Logit模型估计结果提供便利。
毫无疑问,SEM模型为分析农村居民个体的选举投票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分析框架。尽管集体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的简单加总,但集体行为的逻辑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体行为的逻辑的加总。因此,本研究在分析农村居民个体参与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分析乡镇层面的村委会选举投票率的影响因素,以便分析个体行为逻辑与集体行为逻辑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