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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委会选举中的若干问题
添加时间:2011-03-24 09:31    来源:未知点击:

    本月初,《时代周报》邀请我评论贺雪峰教授的高足陈柏峰博士的新著《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我为此撰写了题为“警惕农村自治的流氓化倾向”一文。交稿之后,我从上海回广东探望父母,正好遇见家乡进行村委会选举,意外地得到了一个近距离观察的机会,发现其过程存在不少涉嫌违法的地方。
    我父母家所在的行政村叫东面村,本届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一共四名,3月16日举行第一次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但是这一规定在东面村的选举中只实践了一半:公开验完五个票箱之后,候选人A获得900余票,候选人B获得300多票;剩下的八个票箱则被搬进一个密闭的房间进行统计。当时A及支持他的村民提出强烈抗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却置之不理,镇政府派出的指导小组也没有进行干预。选举委员会在密闭的房间里统计了三个多小时,才宣布竞选结果:A得1449票,B得1432票,C得3票,D得1票;A和B均没有达到法定的当选票数,定于3月19日举行第二次选举,候选人为A和B。
    3月18日,东面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了第二次选举的规定,其中第2条是“每户可以派一个选民到投票室领取全户选票,并现场选举投票”,这实际上违反了一人一票的选举原则。该规定的第3条是“不设委托投票”,而无论是《村委会组织法》还是《办法》,都明确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这条规定等于是剥夺了东面村大量在广州、深圳等外地城市工作的选民的权利。3月19日,第二次选举如期进行。当天早上,选民和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就委托投票问题发生了不少言语冲突,但选举委员会坚定地拒绝了选民接受近亲委托投票的诉求。
    由于东面村这次选举存在上述严重的违法问题,3月19日接近投票截止时间(下午2点)时,大量的村民集中在东面小学的选举现场进行抗议。有些选民大声反映有人事先以每票100元的代价向部分选民进行贿选,他们要求在场的镇党委副书记予以调查,该副书记则轻描淡写地反问:“难道你们的投票权就值100元吗?”在大量保安人员和派出所干警的维护下,选票统计工作得以继续,而且这次是公开检票,计票人员并没有进入密闭的房间。最终的选举结果是:候选人A获得327票;获选人B获得2112票,超过法定票数,正式当选本届村委会主任。
    部分村民对第二次选举的结果感到十分不满,他们当天签名联署了一封呈送县政府的举报信,要求彻查这次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选举。县政府将如何处理这件事,目前尚不得而知。当地选民关心的是一些微观的问题:何以2000多张选票需要在密室中统计几个小时?候选人A在3月16日获得1449票,为什么三日之后票数锐减1122张?候选人B暴增的600多票是怎么来的?但在我这个已经离开家乡十几年的局外人看来,更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可能较为罕见的违规选举中暴露的各种宏观问题。
    首先是制度的设计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和《办法》赋予村民自主选举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乡镇政府的监督权力。这种制度安排背后默认的理论逻辑是,村和乡镇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在日常生活中,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和乡镇政府的监督人员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这两者存在某种共同利益,那么选举的过程很容易出现东面村这种涉嫌严重违法的行为。
    其次是相关法律知识在农村的普及问题。正是由于选民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有欠缺,少数候选人和监督人员才敢明目张胆地胡作非为。比如3月19日当天,东面村一位有着三十多年党龄的选民向镇党委副书记质疑此次选举违法的地方,该副书记则反问他有没有学习过“党章和选举法”,成功地让汹涌的群情稍微平息了一点。
    再次是村民的权利和选举意识问题。3月19日下午到选举现场抗议的选民中,有上百个人(主要是中老年妇女)抗议的不是贿选,而是为什么有些选民拿到100元,而他们拿不到。当然,对于贫困的农村妇女来说,100元钱可能意味着她们绣好几天花得到的收入。但她们显然不懂得宝贵的选举权是不能用来出售的。
    村民自治从1982年写进《宪法》以来,一直得到历届中央政府的极力推动,广东省人大和政府也极为重视,去年新修订的《办法》在促进村民自治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说本届所有广东村委会都有妇女委员,这不得不说是一大进步。但就我在揭东县玉滘镇东面村观察到的个案(有可能是非常罕见的个案)来看,如何对村委会选举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如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许仍是尚未完全解决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