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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兵:农民为什么抗争?
添加时间:2011-02-24 08:22    来源:未知点击:

    上个世纪末期以来,高发的群体性事件逐渐成为影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近8亿在农村。农村的社会稳定不仅关系党的执政基础是否稳固,而且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在这样的形势下,以往被视为"禁区"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开始解冻。
  从公开发表的有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来看,影响较大的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模式、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模式、于建嵘的"以法抗争"模式、应星的"草根动员"模式以及董海军的"依势博弈"模式等研究范式。在"日常抵抗"模式中,美国学者斯科特指出,当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农民不是被动的承受者,他们会采取诸如"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小偷小摸,装傻卖呆,诽谤,纵火,破坏"等被称为"弱者的武器"的方式对抗这些不利局面。"日常抵抗"模式对当前中国农民的群体抗争行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在学术界影响很大。另一个有影响的解释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模式。所谓"依法抗争"是指中国农民借助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抗基层政府不法侵害的抗争方式。李连江和欧博文认为,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兼具"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的双重特征。此观点一经提出,便获得学术界广泛的认可。
  在李连江、欧博文"依法抗争"的基础上,中国学者于建嵘提出"以法抗争"模式。于建嵘认为,"依法抗争"与"以法抗争"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概念所指却有着实质性的差别。"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于建嵘认为,和"依法抗争"相比,"以法抗争"有明确的政治性诉求,表明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形式开始由"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和前三位学者不同,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者应星从组织精英的角度提出"草根动员"模式。应星把事件中起到组织作用的农民称为草根行动者,他们行动的目的是通过策略互动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草根行动者是有着独特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草根行动者的出现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为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精英所进行的草根动员虽然能够起到动员农民的目的,但是也具有约束农民缓和矛盾的功能。此外,董海军在对塘镇的利益博弈的研究中提出"以势博弈"的研究框架。董海军认为,随着乡村社会关系的市场化,影响传统社会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开始向"权力的利益网络"转变。在乡镇场域上演的各种利益博弈事件中,事件参与者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往往会综合应用各种博弈手段,包括使用"作为武器的弱者(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纳入博弈过程)"。村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充分利用造势(把利益诉求"问题化")、借势(借助具有影响力的事件、人物、社会潮流等)和用势(充分利用"势"而使自己的力量发挥到最大程度)等策略。被诉求对象则会借助法势、钱势、权势、气势等强势来摆平农民的各种诉求。拥有裁决权的政府会采用"中庸调势"的方式来调解纠纷。
  这些研究范式在视角选择上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农民的群体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极大地拓展了我们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不过,这些研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都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格义农民群体性抗争的丰富内涵,导致对农民群体行为的片面理解。第二,仅仅把视角集中在对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刻画与描摹之上,忽视了对农民群体性表达行为关联要素的分析。需要强调的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绝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它承载着转型期国家与乡村、政府与农民以及乡村社区内部复杂的政治关系。所以,要想理解和把握转型期中国农民的群体性抗争行为,必须改变以往的研究范式,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视角切入。
  在最近两年的调查和研究中,我们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在诱发因素、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这些事件有着相似的结构诱因和演变机理。所以,我们认为,转型期引发农村政治关系紧张的主要不是异质型的乡村场域要素,而是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也就是说,承袭自计划经济时期,以权力支配和社会改造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治理结构才是诱发农民群体性抗争行为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治理结构作用下,不但农民正常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渠道被虚置,而且赋予公共权力借助意识形态话语打压乡村道德传统的充分借口,最终导致公共权力和乡村价值之间的持续对抗。这种对抗成为转型期诱发农民群体性抗争的基础。此外,权力支配型乡村治理结构不但对乡村政治生态造成影响,而且也会恶化政府的权力运作方式,给政治体系本身带来压力。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在权力体系的推动下,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相继展开。从组织形式来看,权力体系虽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结构翻天覆地地改造,但是也产生一些问题。作为改造基础的权力支配型治理模式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并成为新时期国家与乡村政治关系的基础。有些学者用"总体性支配"来描述这种制度模式,这是十分恰当的。实际上,受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尽管执政党和政府做出许多努力,权力机关主导的集体主义价值并没有对乡村社会内生型价值形成完全的替代,只是造就了从边缘向中心逐渐渗透的态势。在乡村社会,真正支配农民行为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意识形态话语包裹下的乡村传统。所以,当外在的社会规制威胁到农民的核心利益时,必然会遭到农民强有力的抵抗,这种状况在大集体消解以后表现得更为明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户成为农村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随着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变革和大集体的消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形式发生改变,但是权力支配型的社会治理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乡村治理层面来看,农民利益意识的觉醒给传统的乡村治理带来的冲击持续不断。改革开放以前,如果说国家尚能通过社会问题的政治化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的话,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况发生较大改变。生产经营体制得变革使国家利益与农民个体利益之间的竞争显性化。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要么为农民的利益诉求开辟通道,要么借助社会规制打压农民的利益表达。改革开放以后,执政党为了降低经济体制调整对制度体系的冲击,过于强调社会稳定,忽视了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建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因素逐渐成为诱发中国农村群体性冲突的体制根源。
  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大集体的消解和国家控制方式的改变给传统价值的复兴带来契机。随着生产体制的变革和市场要素的增长,乡村社会本身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农民交往范围的扩大以及生产生活设施的改善,乡村社区也逐渐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但是,在物质表象的背后,农民的行为仍然受到乡村传统价值的影响。相对于意识形态和社会规制,乡村传统在农民的价值观念形成和人格塑造方面作用更加突出。这一点对于理解和解释当前中国农民的群体性行为十分关键。因为,乡村价值与意识形态的疏离不仅会导致农民对政治信息的地方性理解,而且会造成农民借助"地方性知识"对社会规制进的过滤。这种过滤能够消解与乡村价值不相符的政治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执行和落实政策,必然导致农民利用乡村价值的"合理性"对抗国家规制"合法性"的尴尬局面。
  从制度和价值两个层面来看,农村的群体性事件研究不仅要关注物质利益的协调,而且要在尊重乡村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治理结构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化解乡村的群体性冲突。但是,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实践来看,政府的做法似乎走向了反面。随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2000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等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集预警、应急和事后处置于一体的群体性事件的技术性防控体系。特别是2009年7月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在防控群体性事件中的政治责任。但是,从中国农村的群体性事件防控实践来看,伴随着规制完善而来的不是社会和谐,而是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加。这说明仅仅加强技术性维稳已经不能有效化解中国农民的群体性抗争行为,要确保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必须进行系统、深刻的制度变革。也就是说,在不变革乡村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片面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在群体性抗争事件中的政治责任,势必造成基层政府借助对抗争事件参与主体的暴力弹压来换取社会秩序暂时稳定的结果,最终会导致于建嵘所谓的"刚性稳定"。这种处置方式,必然为农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埋下伏笔。
  所以,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在于权力支配型的乡村治理结构,是治理结构本身所蕴含的内在张力为农民的群体性抗争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化解当前中国农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已经不能依靠对传统维稳机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必须以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权为基础进行系统、深刻的制度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