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魅力乡村 > 乡村管理 >
规范租赁市场 支持“重点企业”
添加时间:2018-12-12 18:46    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点击:

  转载自东莞时间网 农村集体厂房物业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收入来源,是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全市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成以来,集体厂房物业交易管理日趋规范,效益不断提升。然而,个别地方出现了“二手房东”扰乱市场哄抬租价、厂房物业产业集聚引领作用不明显不充分等现象,不利于非公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市农资办主任尹效良解读了稳定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政策。

  新政策提出较完备的政策体系

  尹效良介绍了《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内容:稳定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落实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用途管控的属地责任,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未经所在镇街园区审查同意并在招标文件、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加强对承租企业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的监管,引入举报机制,对违约转租、分租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市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承租。鼓励镇街园区梳理辖区范围重点企业名录,为重点企业承租、续租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提供“绿色通道”,规范租金租期的磋商机制。

  据尹效良分析,个别地方之所以出现“二手房东”扰乱市场哄抬租价、厂房物业产业集聚引领作用不明显不充分等现象,重要原因是管理部门当时没有专门就集体厂房物业的转租分租问题,制定实施对应的政策。

  市农业局2016年出台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主要就农村集体资产的转租分租问题,提出“业主单位须在交易方案、拟定的合同文本中明确租赁性标的是否允许转租或分租”的简单要求。该《指导意见》有解决问题的倾向,但欠缺实际操作指引。

  而新政策专门就集体厂房物业的转租和分租,制定对应的规范措施,从事前约定、事中监管检查、事后录入信用警示名单等方面,提出比较完整的应对方案。

  支持“重点企业”大发展

  鼓励镇街园区梳理辖区范围重点企业名录,为重点企业承租、续租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提供“绿色通道”,规范租金租期的磋商机制。新政提出了对“重点企业”的优惠措施。

  尹效良解读了该项优惠内容:旧政策没有“重点企业”的概念,新政策提出“重点企业”可由镇街园区自行定义,并在租赁集体厂房物业时适用“绿色通道”,极大鼓励实体经济和优质企业的发展。

  尹效良介绍了政策落实措施:优先解决符合区域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对厂房租赁的需求。鼓励镇街园区梳理辖区范围重点企业名录,以磋商交易的方式为重点企业承租、续租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提供“绿色通道”。

  落实主管部门责任

  新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撑腰,主管部门还需认真负起责任。对于责任单位和如何处理问题,尹效良这样解读:

  落实镇街管控责任。由属地镇街主管部门加大对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出租过程的管控,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未在招标文件、租赁合同中注明并经所在镇街园区审查同意的,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

  管控违约转租分租行为。承租人若违反合同规定并未经所在镇街园区审查同意而转租、分租的,一经确认,镇街园区可将承租人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经市农资办核查后,承租人3年内将无法参与全市农村集体工业厂房竞投。

  确定政策落实时间表

  尹效良介绍了市农业局落实新政的时间表:

  进一步细化措施。市农业局已初步拟定《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厂房物业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涵括遏制集体厂房物业交易“二手房东”现象、为优质重点企业提供集体厂房物业交易“绿色通道”等细化内容,拟作为配套政策。

  明确设立转租分租要求条款。2018年年底前,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集体厂房交易方案时,必须审查交易合同是否设立了转租分租的说明条款,若允许转租分租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

  明确设立转租分租要求条款。2019年上半年前,健全推动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制度的落实,对违约转租、分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三年内限制其参与全市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交易。

  建立重点企业备案制度。2019年上半年前,将建立参加集体厂房物业交易重点企业动态备案制度,由各镇街负责动态制定重点企业名录,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后,名录中的企业参与集体厂房物业交易时可适用“绿色通道”。

  尹效良认为,实施新政后,可达到以下预期效果:遏制“二手房东”恶性抬高厂房物业租金水平的行为;回应社会诉求,建立健康的集体厂房市场秩序;鼓励实体经济和优质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