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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乡规划须征求公众意见
添加时间:2009-05-26 00:00    来源:点击: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须征求公众意见。昨日,《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扩大了公众对规划编制的参与度,增强了规划的透明度。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省政府提出了到2010年力争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35%的目标。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座谈走访、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时,城乡规划草案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固定的公共场所向公众公示。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景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衔接;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与城乡规划衔接。  
      同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包括建设用地的性质、界限;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外装色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