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性评述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对分析结果的显著性检验,可以认为不同产品类型的合作社不但在成员和资本规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在年总收入、总盈余和相应的利润水平上也有着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不过不同产品类型的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并没有表现出显著区别。这就提醒我们:
1.对不同产品类型合作社要有差异化的评价要求。在当前政府部门努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在评选各类先进、示范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各个产业和生产环节的差异化背景,不可搞一刀切,求大、贪多,要注意听取基层的声音,了解合作社在其所处产业、社区环境中所发挥的各种作用,只要其真切在为当地农民群体发挥各种作用,就应该积极鼓励它的发展,给予它各种优惠政策,而不只盯着规模、利润等显性指标。
2.对不同产品类型合作社要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一定要注意各个产业和生产环节的差异化背景,制定差异化的合作社扶持政策,从而提升扶持政策的实施绩效。
3.对合作社民主控制原则需要努力坚持。合作社的发展要想确保其在收益分配上更多的让普通农民受益,就必须得坚持其在治理结构上的民主控制原则。不同产品类型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趋同性可能告诉我们,当前合作社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问题是类似的,具有一些共性,因此,可以采用相对类似的方法来解决这些治理结构上的弊病,保证合作社益贫组织旨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