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收入的主要特征
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看,变化显著。可以概括为“一升一降”。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之源”,但其比重快速下降。1995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为71.4%,2010年下降为47.9%,年均下降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快速上升,成为农民增收的“增长之源”。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由1995年的22.4%,提高到2010年的41.1%,成为农民增收最直接、最重要的推动力。从增量占比来看。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交替上升,互为补充。
纵观过去30多年,农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还存在“三个明显差距”。
1.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农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速扩大。30多年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最低的1.82:1扩大到3.33:1。考虑到农民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城镇居民除收入外还享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城乡居民收入的真实差距远超出上述水平。
2.农村内部收入组差距扩大,两极分化加剧。1995年,按纯收入分组户数占调查户比重进行排序,人均纯收入超过5000元的户数仅占2.26%。2010年,这一比重快速提升到52.41%。但是若按照贫困标准来看,低于2300元的调查户数还占到15.3%。2010年,5等份农民收入组,高收入为1.41万元,低收入为1870元,相差7.5倍,2002年这一差距为6.9倍。根据统计局发布数据,2011年,我国农村基尼系数0.3897,比2000年扩大0.0361,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3.省际发展差异大,贫富差距有所扩大。2010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中,上海、北京农民收入水平最高,达1.3万元以上,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4倍。甘肃省最低,仅为3425元,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60%。最高的上海市与最低的甘肃省,绝对值相差超过1万元,最高最低相差4倍多。同年,超过全国农民收入平均水平的省区市收入占全国的60%。2000年时,最高最低县市相差4.2倍,绝对值差距为4266元,有20个省区市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可见,省际之间绝对值、相对值都扩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