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至今,党中央一再强调:必须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虽有千头万绪,但其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利益问题。破解农民利益问题,固然需要全社会倾力相助,但归根到底靠农民自身。然而,对于停驻于原子化状态的个体农民而言,其自身利益是难以保障的。惟有促成农民合作,才能不断增进农民利益。
一、农民利益问题的严重性
农民利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体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但其基础和关键是农民的经济利益,而农民的经济利益一般以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物质生活水平来衡量。考察农民利益问题,因不同的视野和角度而对问题的严重性有不同的判断。从历史的和农民家庭的微观角度看,当前农民利益问题似乎并不严峻,我们完全可以沉浸在历史最好水平的自我满足与陶醉之中。①今天,无论是农民的人均收入、人均消费及其教育、卫生状况指标,都是历史上任何时期所难以比拟的。以下数据可为此结论提供有力佐证:自1978年至2007年,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人减至2000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至4140元。
但是,如果进行横向的国际比较,则会发现我国的农民利益问题是极其严峻的:从农民的公民权利方面看,由于“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长期施行,导致农民在自由迁徙权、自主择业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及人格尊严等方面遭受着许多不平等待遇;从农民的民主自治权益方面看,由于既无专门机构代表农民利益,也无正规渠道表达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农民话语,农民的政治活动空间和组织行动能力被压抑在狭小的范围内;②当然,农民利益受损首要的仍表现在经济方面,特别是货币收入和物质生活方面。如上所述,虽然我国的农村反贫困事业成就巨大,但必须承认,我国确定的农村贫困线比较低,不仅大大低于联合国规定的国际公认的贫困线,而且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不小的差距。2003年初,刚刚上任的温家宝总理曾坦言:即使按年人均收入625元的低标准计算,9亿农民中尚未摆脱贫困的仍有3000万,如果标准再增加200元,农村贫困人口就是9000万。
如果以我国的城镇居民为参照来评判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程度,则具有无可置疑的合理性、真实性。自古及今,相对于城镇居民而言,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这既表现为其经济利益的贫弱,也表现为其政治权利的匮缺,其中,经济利益贫弱是农民弱势地位的主要表现。虽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绝大多数农民已摆脱绝对贫困,其生活水平空前提高,但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长期陷于相对贫困状态,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持续拉大。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指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过去30年间出现全方位扩大。1978年至2007年间,虽然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7.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7.3倍,但1990年以来农民收入的增幅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两者之间绝对额的差距在逐年扩大。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差近万元,这意味着在过去17年间,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额差距上升了近12倍。另据农业部部长孙政才2008年8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由上可见,我国在实现农民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方面虽然功不可没,但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二、增进农民利益需要农民合作
农民利益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很多学者认为,农民利益贫弱的基本原因在于农业的弱质性。依笔者之见,这只是一个表面原因。众所周知,农业是弱质产业,这是农业的本性。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农业天生就是强质产业,但可因后天的人为因素而由弱变强。为什么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现在已不是弱质产业,它们的农民已不是弱势群体,而我国的农业和农民依然弱势?我国不是一直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吗?显然,这里面存在一个深层因素,即中国社会结构的缺陷。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最大缺陷被公认为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一国两策”的分治格局,对此笔者并不否认。但问题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一国两策”的分治格局已大为松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良性发展,在此境况下,农民的利益受损问题为何难以缓解呢?笔者以为,这与农民的合作化、组织化程度太低有直接关系。
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一个阶层或集团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力度及有效性,取决于其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作为个体的人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群体合作。具体到农村而言,单个农民无法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分散无序的体制外行为也无法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农民只有通力合作,自我组织,形成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关系机制,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曾这样描述当时的法国小农:“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因此,他们根本无力反映和代表自身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③结合马克思的论述,反观我国农村,我们痛惜地发现,我国农民与“法国小农”惊人得相似。众所周知,我国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农村的社会组织发生了结构性巨变。政权组织的自治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农民生活中的某些问题,但它无法为农民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服务,也无法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自组织保障。由此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农民虽然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其利益表达却带有明显的个体化、分散化特征,多以农民个人或小团体的形式自发地进行,他们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公共议题的决定上都无法以组织化形式表达出统一的话语。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农民常常陷入散漫无依、孤立无助的窘境,特别是存在已久的农资供给上的卖方垄断和农产品销售上的买方垄断,使他们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在与政府、公司的博弈中,农民明显缺乏集体谈判能力,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农民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现出的群体力量十分微弱。在标榜利益至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往往成为被剥夺的对象。
故此,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建立一些能够代表和反映农民利益的组织,努力促成农民全方位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