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一个弱者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仍然会感觉无奈。比如,一个农民工,当他的工资被拖欠的时候,他要么向政府投诉,要么向法院起诉。如果政府对他的投诉置之不理.或找个理由拖延下去甚至予以驳回,他能怎么办呢?能去告政府吗?理论上是可以,但生活中却是不可以的。因为政府所掌握的和可以动用的有用资源远大于个人。在政府面前,个人是十分渺小的,在老板面前,个人也是渺小的。因为打官司的成本远大于个人的那点工钱,更严重的是面临老板的辞退。而老板要辞退一个职工并不违法。
如果说政府帮农民工讨工钱还算是一种第三者的仲裁(事实上很勉强,因为老板每年要向政府缴很多税费,双方是有共同利益的),那么减轻农民负担却纯粹是政府向农民的让步,也即强者向弱者的让步。因而,让多少、怎么让的话语权就完全操控在政府手中。农村税费改革的依据至今仍是内部文件。文件的传达是按级别层层传达的,这样基层干部在向农民传达文件时得以避重就轻、趋利避害、尽可能地影响农民对文件内容的理解。这是关于话语权的第一条保障线。
农民即使知道了文件内容,发现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只能向上一级政府投诉,而上级政府的官员多半是一级一级升上去的,知道“下面的难处”;同时上下级官员之间本来就存在荫庇关系,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上级政府是不会为难下级政府的。如果上级政府将投诉置之不理,农民只得忍耐或采取体制外的手段,如越级上访,这是关于话语权的第二条保障线。至于到法院去告政府;直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实例发生。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共同的特点,保护弱者权益的主体是国家的权威机构,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他们相对于弱者来说,居于强势地位;弱者对于他们的行为没有制约能力。这一点集中地表述在“保护弱者权益”这一语汇中。被省略了的主词显然是指国家权威机构。在我们国家的现有权力结构中,国家机构显然应属强者之列。因此,这一语汇本身表现出的逻辑是“由强者保护弱者”。
由强者来保护弱者,其作用是有限的。“保护”这个词,描述的是一种依赖关系。并且在“强者保护弱者”这一话语逻辑中,隐含着这种关系的固定化趋向,即强者永远是强者,弱者永远是弱者,强者永远是主动的。弱者永远是被动的,如果弱者永远是弱者,那么保护便永远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其他群体对弱者的权益损害永远存在,弱者对强者的依赖关系永远存在。严格说来,这样的保护是没有积极意义的。
因此,弱者的权益,只有弱者自己才能保障。但是,弱者与强者是无法对抗的。弱者只有变成强者,才能保卫自己.怎样变为强者呢?至少应做到两点:第一,增强弱者的自我组织能力,提高其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导向的组织化程度。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但是以前我们对这一权利的意义并无深切的理解,所以这一权利至今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政府如果想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应当支持弱者的自我组织权利,而不是充当保护人.第二,争取和维护弱者的话语权。我们的大众媒体,对弱者的报道越来越多了,但是报道的话语权并不为弱者所掌控。弱者的表达权利行使起来困难重重,甚至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阻挠。这一状况如不改变,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