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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1)
添加时间:2014-08-19 14:34    来源:未知点击: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但在实践中,针对如何通过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集体经济这一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亟待我们从政策和操作等层面作出思考和探索。
  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一种结合,它是在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成员的基础上,以资产联合为主、劳动联合为辅的生产组织形式。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系列困境,主要表现为:政策关注度不够,之前的改革主要是在城市或快速城镇化的农村地区进行,而这些地区与集体经济广泛存在的农村地区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考虑这些地区的特殊性,那么这种改革就很难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进。股权开放度不够,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的股权都是封闭的,仅仅限制在特定的村落或乡镇,这与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相悖,必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负担过重,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承担着经营性职能,而且承担着居民的社会保障甚至社会福利功能,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压缩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为了走出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所面临的困境,我们应该从政策和操作两个层面设计相应路径:
  政策法律层面。应当从法律上明确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地位,通过立法赋予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修改现行《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专门的章节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有效运作。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案,特别是在财税征收方面实行一定的优惠措施,比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税收减免优惠,对于农民的股利分红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集体经济的经营性收入,则按照普通服务业的较低税率进行征收。根据不同的合作社形式出台不同的工商登记方式,比如可以将以现金或资产形式入股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登记为企业合作社,对于以农村土地资源入股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登记为专业合作社,而对于将农村股份合作社改制为有限公司情形的,则需要在确定50位实名登记的股东之后,对于剩余的股东实行工商备案,以维护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