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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选择
添加时间:2006-06-03 00:00    来源:点击:
    早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之前,许多地方就已开始各种新农村建设实践活动。简单梳理这些实践活动,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民间推动型。一些教育机构、学术团体选择少数乡村作为实验基地,在自身学术研究的指导下,开展乡村建设试验,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各类培训及文娱活动、促进农民合作、开展农民维权活动、进行调查研究等,目的在于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培植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也为自身的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撑。实验在部分地方取得一定成效,如河北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河南兰考的乡村建设试验等。这类实验活动秉承了上世纪20、30年代乡村建设运动的精神理念,但又有所区别,故人称之为“新乡村建设实验”。      另一类是地方政府主导型。基于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动员,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大规模的新农村建设活动。如苏南的“现代化新农村建设”,浙江的“万村整治、千村示范”,海南的生态文明村建设,广东肇庆市的千村生态文明工程、徐闻市的“千富扶千村”活动,山东费县的“新乡村建设工程”,四川巴中市的扶贫新村建设,等等。地方政府主导的新农村建设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政治、经济、文化无所不包,但许多是口惠而实不至,从实际情况来看,眼下的建设活动主要定位于物质层面,主要内容是建设和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具体做法是先试点,再行推广。      民间推动型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致力于唤醒农民沉睡的自尊和自信,进而培植农民、农村自我维系、自我生发的能力。在乡村建设决策方面,出于自愿的农民如能达成一致,将会极大降低决策实施成本。此类活动赢得了社会上广泛的道义认同和支持,然而,民间形态的乡村建设,无法消除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往往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供给足够的有效制度产品,常因农民内部的意见分歧或偶然的外部因素冲击而被迫中断。是故,以此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无疑是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      地方政府主导型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政府凭借雄厚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大规模地实施乡村建设,波及范围广,且短期内便可蔚然成风,形成潮流。但是政府主导型的有效性在现实中饱受质疑,人们怀疑政府的动机是出于政绩冲动。这种怀疑并非没有根据。人们也怀疑财政的支付能力及其在使用上因监管不严而产生的大量寻租问题。一些自由主义者还认为既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府的主导性介入岂非背道而驰……      造成当前“三农”困境,关键在于长期以来城乡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可以将新农村建设看成城乡间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连续变迁,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过程。制度具有公共物品性质,政府主导型较之民间推动型明显拥有自然垄断优势和规模收益性。而且,现代市场经济不可能完全排斥政府作用,政府作用内含于市场经济体系中。发达国家在农村建设转型时期,都曾采取政府干预,制定大量以工哺农,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相关政策,这一点在东亚的日本和韩国的农村建设运动中尤为显著。 综上所述,我们至今仍然无法从经验上判断两种模式孰优孰劣,但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两种模式相互补充,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组成,但从中国的实际来看,政府主导型应是主流。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模式,而不是拘于模式之争。      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模式选择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限于农村现状,打破农村内部现行低水平均衡必需外部力量介入,需要政府、农户、民间组织的共同努力,但农民始终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外部参与力量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致力于激发农民自发、自助、协同的创造性,从而把新农村建设运动真正变成农民的运动。②在新农村建设初期,特别需要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扶持。政府必须改变习惯性的大包大揽的做法,在制度上构建城乡互动的长效机制。但是在以后的时期中,政府应减少干预,逐步淡出,教学、科研等民间组织则随之跟进。③民间形态的乡村建设活动十分重要,应深入开展。专家和学者须加强理论研究,从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引导。 (乐清日报 作者:李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