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花了185元收购了一台旧电视,没想到却遭遇了一系列的麻烦。原来这台电视是小偷偷来的赃物,店主没有按照程序收购,不但险被处罚,还赔了一笔收购款。
8月5日晚10时,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莫村陈女士的回收店里来了一对男女。他们用三轮车运来一台电视要卖掉,并开价200元。陈女士习惯性地询问电视的来路时,对方称母亲病重在床,急需医药费,所以才要卖掉电视。陈女士又要求对方出具电视机的发票,这对男女竟然口气强硬地要求她一定要收购。
陈女士虽然心里有些嘀咕,但最后还是以185元成交。次日中午,便有2名中年男子来到陈女士的店内,称这台电视机是他家的,还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来后,将电视和陈女士一并带到了邕宁区城关派出所。 8月8日,记者从城关派出所了解到,这台电视确实是那对男女偷来的赃物。那名女子在事发次日,就被城关派出所抓获。失主就是根据女子的交代,找到陈女士的回收店。因为涉嫌吸毒,该女子已被送往戒毒所。这台电视最终被物归原主。警方调查得知,陈女士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所以警方对她不作追究。因陈女士当晚没有按规定查看并登记经办人的身份资料,所以她花去的185元收购款,将暂时无法挽回。
记者来到长堽路、建政路的几家废旧回收店,询问店家收不收旧电视机,店家无一例外地说要收。记者表示没有发票,店家倒是认真地询问了一句:“来路正常吗?”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店家说:“抱来看看吧。”
据了解,早在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就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从事回收的企业和个体户,应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这个办法在一些废旧店却难以实施。一名经营者说:“废旧家电一般都很难再找到发票的,一般情况下我们也不作特别要求。有时候也登记人家身份资料,但有的说没带证件,也就凭人家一句话或自己写。”还有一些废旧是“收旧客”,更是无从登记出售人的身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