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梳理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结构性原因和制度性困境,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暴力化倾向,笔者以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为类型标准,把群体性事件分为“暴力型”和“非暴力型”。第一类以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为代表,我们称之为“暴力型”。第二类以江苏启东事件、宁波PX事件、大连环境维权事件为代表,称之为“非暴力型”。通过对两类群体性事件比较,发现“暴力型”群体事件多发生在县城、郊区、农村区域,而“非暴力型”群体事件多发生在中心城市、较大型城市。于是,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容易在农村区域发生?
农村区域为何易发“暴力型”群体性事件
其一,农村组织化程度低,相对缺乏公共理性。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农业税减免之后,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每况愈下,农民往往以原子化的个体存在,农村公共生活贫乏,致使农民缺乏公共理性。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一些强势主体侵害时,更容易失去理性,使用“弱者的武器”。与此相反,在大城市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居民表达利益的渠道也较多,网络平台、公共媒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可能成为居民利益诉求的载体。如在厦门 PX事件中,就有“草根”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络推手的积极介入,最终事件走向“理性化”解决。而在农村区域,农民遇到矛盾,可能会“无路可走”,常常铤而走险,以暴力维权。
其二,农村区域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农村区域中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失衡化、利益矛盾激烈化,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县域郊区往往存在一些失地农民、“三无”人员等边缘群体,生活相对贫困,心理处于失衡状态,一遇风吹草动,心中积郁的不满极易爆发,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积极参与者,容易演化为“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出现“暴力”。以瓮安事件为例,原本是普通的“维权”事件,但由于一些对社会有怨愤的失地农民、失业工人、上访群体的加入,最后发生影响极其恶劣的“暴力型”群体性事件。
其三,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诉求渠道单一。随着农村社会的日益分化,居民多元利益格局中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利益和“个性化”主张都需要诉求、表达。而受现行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限制,多元化的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不能得到尊重、重视和回应,导致农民不得不采用更加激烈的诉求方式来维权,以期引起上级政府、公共媒体、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用较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四,农村区域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较弱。农村区域的基层政府处于整个体制的末端,长期的“压力型体制”和“传统行政惯性”弱化了基层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干群之间缺乏信任、沟通和互动。对基层维稳,政府要么是“压制性”的维稳,采取“搞定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态度,要么是“妥协性”的维稳,花钱买太平,一味妥协退让,回避矛盾,得过且过,对农村区域的社会矛盾缺乏必要的预警、预防、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严重影响基层党委、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