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理论前沿 > 热点专题 >
集体土地不能国有化,更不能私有化
添加时间:2013-04-17 11:23    来源:点击:

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制度是建立在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基础之上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只有改变了土地的二元结构才能够实现城乡一体化。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和实现城乡一体化,并非是将集体所有制土地统统国有化,也不是将集体所有制土地私有化;最为现实的选择,是在两种土地公有制形式的框架下,寻求城乡全体人民享受社会服务和福利的“一样化”,从而让中国公民无论是生活在城镇、还是生活在乡村,都能够享有同等社会水平的生活和福利条件。

实现这样的目标的突出障碍之一,就是传统上将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与公民的户籍属性联结在一起,而公民的户籍属性又与其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和福利联结在一起,形成了“欲进城市社会服务体系就必先行转变户籍性质,欲转变户籍就必先行转变土地性质,欲转变土地性质就必放弃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益而变为国有”这样一个多米诺式连锁效应。

在集体土地上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改革从农村开始,是因为农村太穷。让农民富裕起来,既是农村改革的目标,也是农村改革的动力。为了追求富裕,农民创造性地打破了被禁锢在农业、靠土里刨食为生的生产方式,开辟了农村的多种经营,用自己的创举开始了工业化,这就是兴办乡镇企业;农民也创造性地打破了被禁锢在种粮的单一农业局面,开辟了农业的多种经营,造就了以鲜活农产品生产经营为特色的城郊型农业和以多功能为特点的都市型农业;紧紧跟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农业市场化的步伐,农民进一步创造性地打破了农村的封闭落后,引进城市的要素、城市的产业、城市的生活方式乃至城市的人口,以自主工业化和主动城市化的路径,在集体土地上创建了“镇级城市”、“村级城镇”、“乡村社区”等城乡融合的聚落实体,使城市在郊区找到了可持续发展的广阔空间,也使大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获得了空前的活力,为乡村在高度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基础上重新振兴和繁荣,奠定了物质基础与制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