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威权政体的超大型国家内,县级政权所受到制约必然是最弱的,也必然是问题最严重的。首先,由于选举比较形式化,县区媒体的自由度又很低,县区公众对于县级政权的自下而上的制约自然很微弱,甚至于完全没有任何制约。其次,在超大型国家内,从中央到县级,自上而下的权力制约又因管理层次多、管理距离远、管理幅度宽、管理对象高度多样化而逐级大幅衰减,以至于越来越流于形式。这样,久而久之,县域治理中的腐败、专横、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等问题,也就必然会特别突出。近些年来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县级,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近年来县域治理强化上级集权的新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县域治理。尤其是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县委书记任命权收归省委、县委书记高配、省管县、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县委书记和县长到中央党校培训”等,力求加强自上而下的权力制约。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也收到了一些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缓解了县级政权的腐败问题,这是应该肯定的。
但另一方面,这些措施毕竟又是治标不治本的临时措施,而且其中多数还存在着权力逐级向上集中,强化上级集权以至中央集权,而不是走向民主法治的普遍倾向。这就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法治方向有了反差,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于现行政体中合理因素的不当否定。
譬如,县委书记的任命权收归省委,就是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同级党委会、进而选举产生同级党委书记的规定相矛盾的,也在实质上是与党内民主的原则相矛盾的。省委任命县委书记后,不仅县级党代会代表的选举权事实上被剥夺,县级党代会更加形同虚设,县级党内民主更加空洞化,而且县委书记的权力也更大、更加不受本县党员干部和公民的制约了。
县委书记高配,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但若成为趋势甚至惯例,就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高配的县委书记权力过大,他在县里更加不受制约,因而也就很可能导致更多的问题。
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包含某些合理因素,如合理划分省、市、县的财政收支范围,在省、县之间削减市级财政环节,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等。但这还只是在现存政体的框架内调整省、市、县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并未考虑向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的方向推进改革。特别是,有关规定完全没有考虑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的财政决定权,只是规定县级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省与县之间又强调“强化省级调控功能”,在转移支付、资金往来、财政结算等方面都大幅加强了省对县的财政决定权。显然,这是在用强化行政集权的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在用推进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的改革方法解决问题。由此,县政府也就愈加形同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了。“跑部钱进”随之扩散为“跑厅钱进”。县级人大的财政权被更加彻底地虚置,因而本县公民通过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掌握本县财政权的可能性也被彻底地排除。这就与坚持、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方向相矛盾。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用以应对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弊端的措施,但以权力更加高度集中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终究不是出路和方向。根本的出路只能是抓紧时间准备和发展县级民主选举,发展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党内民主制,形成和发展县级的民主财政。这项工作越早越主动。
至于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则确实是发展党内民主的积极做法。但在县委书记任命权归省委、县委书记高配、省管县等权力更加集中的制度下,实行县级党代表常任制也就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县级的主要人权、事权、财权均已在省里的掌控下,这时即使是县级党代会代表天天开会也不会有多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