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具体做法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且要“坚持成员制,封闭制原则”。从实践看,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尝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既使成员的闲散资金得到了一定的回报,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成员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压力。由此可见,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已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
与单一的货币为合作纽带的资金互助社相比,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只是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之一,且该业务建立在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的基础上。基于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特性及内部信用合作资金用途的可控性,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具有较高的安全性。首先,农民合作社为人合性质的组织,合作社成员从事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服务活动,彼此之间以产业为纽带,以合作社为组织平台,在生产生活中多有交集,彼此间比较了解。其次,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多围绕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由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农民从金融机构贷款难问题,通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来缓解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就成为合作社成员的重要选择。成员按照与合作社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以从合作社获取的盈余偿还其在合作社中的借款,即劳动收益成为其偿还借款的保障。另外,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可以在成员间相互担保,共同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中,具有风险可控的特性。反之,如果资金互助合作社缺乏产业支撑,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即使其以“熟人社会”为边界,但在如今农村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和农民的从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农民对彼此的熟悉程度下降,依然会导致资金风险不可控。因此,对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以外部监管为主,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内部资金互助则应以自我监管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