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1]这就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深化我国征地制度改革,让农民能够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从而形成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现代化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局面。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对小城镇建设力度的加大,通过征地的方式实现部分农村土地从农业用途转成为非农业用途将成为可行的趋势。土地由农地变为市地,农业级差地租转化为城市级差地租,进而形成地租资本化的地价,征地后的农地因此而增值。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我国征地制度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合理性。现阶段,我国征地制度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第一,“为公共利益征地”的界定模糊。对于现行征地范围未进行明确、具体规定,对于公共利益主体的界定,也没有法律明确。因此“公共利益”征地泛化且被扩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滥用的情况。因此,“公共利益”成为一些地方容纳虚假和贪婪的借口:凡是冠上了“公共利益”的名义,就可肆无忌惮征地,但给予被征地对象的补偿却非常低。由于农民是弱势群体,其土地被征用后,在“公共利益”面前往往缺少话语权。第二,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产值倍数补偿法”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法”等具体补偿标准均为地方政府主导确定。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征地给予的补偿过低,忽视农民或村集体的土地补偿中农地发展权的收益,忽视了农民和村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损害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这既不利于工业化与城镇化加速推进,也损害了“三农”。拥有较多土地资源的农民,由于得不到“流转”的阳光普照,所以不能充分释放他们拥有土地的市场增值潜能。厘清土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过是改革的“浅层次”;而完备农村产权的权能,尤其是赋予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样的资源流转权利,才是农村改革的“深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