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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庆龄:对合村并组政策的思考(2)
添加时间:2012-12-03 09:27    来源:未知点击:

——基于辽宁省丹东市C村的调查
    (一)合村并组有利于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
    合村并组利于集农民群众的合力来进行合并村整体的建设。合并村有利于原先的各村落之间形成帮扶关系,在防止旱涝灾害、发展农田水利、建设公益项目等方面形成互帮互助的友好联系。且合并村公共建设项目的经费现在由参与合并的村落按照一定的地方标准共同承担,这就减轻了村庄的财政压力,起到村民互助的作用。从公共建设的角度来讲,合村并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服务的质量。
    “2009年,合并村C村打算建卫生所,该项目政府出4万,我们B村出6万,X村出2万元来筹集出建设的费用。与X合村也有好处,有项目他们村也跟着出钱。当然,他们村有建设项目,我们B村也掏钱。”(2组,王,合并村村长,34岁)
    (二)合村并组有利于充分发挥村干部的工作效能。
    合村并组后,村干部的岗位设置不变,数量却直接减少。笔者调查的村庄,原先每个行政村一般有5名村干部,包括村主任、书记、会计、妇女主任、治保主任,而合并村按照原村庄人口比例分配干部名额,合并村共有5名村干部。由于合并村后,各原始村落依然各自为政,这样在每个原始村内部就出现了村干部一职位多职责的现象。比如笔者调查的村庄C村内部,由于原X和原B两村的财务分开,且限于村干部名额的限制,合并村的妇女主任(B村人)兼任了B村的会计工作,这样,一人就承担了两份工作,减少了只拿工资不干实事的行政工作惯病。
    此外,原先村干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范围只有本村,合并村后,每个村干部的管理范围扩大到整个合并村,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失职现象。虽然合并村落内部多是分开管理、各自为政,但是村干部都是名义上大村的干部,其内部各村庄出现问题,相应的监管干部都有不可逃避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村干部的工作效能,起到对合并村中各村落的工作相互监督的作用。
    合并村C的村长:“2011年,X村砍伐林子,上边林业局批下来的是200多亩,该村却超裁了200米,被政府林业站下来检查的人发现,按照林业法的相关规定,超裁50米以上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我虽然是大村的村长,实际上X村的事我管不了,全由X村的两个干部负责他们村里的事情。他们多砍林子的事,我根本不知情,出事后,追究责任时我才知道,还真是躺着也中枪。随后,我急忙动用各方关系,把超裁的范围改成了50米以内。名义上担着大村的村长,出了事就要付法律责任。对X村的事,我们管不了,但是有违法的情况,我们必须出面提醒,要不然,跟着倒霉。”(2组,王HS,现C村村长)
    四、 合村并组对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
    (一)合村并组增加了村级公务的管理成本和办事程序。
    合村将几个独立的村庄整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行政组织。行政单位的合并貌似应该降低乡村社会的管理成本,实际上,合村并组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村级公务的管理成本和办事程序。由于许多小村的村干部角色由村长降为某委员,失去了许多程序化的权利,这样,老百姓办事就增加了成本,本来在X村当天能处理完的事情,现在需从X地到B地加盖公章、申请、审核等,能否当天办完还得靠运气。合村搅乱了村庄内部的诸多办事程序,给村民和村干部都带来许多不便。在村干部看来,合村的结果只有国家得益,节省了村干部的工资,于村干部管理、于村民与政府打交道都大大增加了成本。
    (二)因集体资源、债务问题易引发合并村内部矛盾。
    由于各个合并村的集体资源的多寡不均衡,各个村落的村级债务也不统一,当面对这些实际利益问题的时候,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大合并村内部民众的不满,激化村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合并村采取的应对策略是“一村两制”或“一村多制”,即涉及集体资源和村级债务的问题,各原始村的干部和村民负责解决,合并村内部互不干涉。
    我们调查的原X村有4万亩的林子,资产过亿,而最先并入的D村几乎没有林子,老百姓害怕D村民来瓜分他们的资源,遂坚决不同意与D并村,并组织大规模上访。最后,上级部门同意,X村不与D并村,而与其有传统交往的B村合并,且采取“一村两制”的治村模式,互不参与村财产和债务的分配,用合并村村长(原B村人)的话来讲:“我们其实还是两个独立村,互不干涉,X村的事我们根本管不了。”这样看来,涉及村集体利益的矛盾看似解决了,但是合村内部是分裂的领导班子,无法形成一个有效力的治村主体。
    (三)原有村庄内部的结构失衡、新的合并村难以真正整合。
    合村并组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村庄延续已久的组织样态,原先的村落、居民小组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认同单位,内部有村民世代建构起来的关系网络,有其共享的文化和价值基础,有其固定的人情往来。当合村并组后,很多农民依旧保持原有的生活和交往领域,固定的乡土联系很难在短时间内重新连线,且农民对当地的大合并村并没有形成认同意识,大合并村在村民看来,只是行政上的排列组合,原来各村之间的居民都有明显的身份界限,不存在是一个村人的观念,新的合并村、合并组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形成内在的整合。
    (四)合村并组不利于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
    在合村并组的过程中,许多农村撤销了村民小组长,改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根据“一事一议”制参与村庄兴办公共事业的决策,力争不因村组规模的扩大而降低村民对村庄事物的参与。该政策原则上有利于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但是实际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意,原因之一是大合并村的村民代表人数一般比较多,将他们召集起来本身就颇具难度,更何谈再参与村庄事务的讨论;原因之二是由于村民对新的村组缺少归属和认同,遂对村庄事务表现出冷漠、不关已的态度。
    (五)合村并组加速了村庄机械化、原子化的进程。
    在现代化的侵蚀下,当下的中国农村正在经历腾尼斯式的从“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型,传统农村从重人情、重关系、重人伦、重集体的社区逐渐向重理性、重契约、重个体的社会转变。合村并组的推行,无疑更容易加速村庄机械化、原子化的进程,不利于村庄社会的情感维系。合村并组表面上是加强各村之间、各居民小组之间的联合,这种联合只是形式上的机械组合,合村并组的主体是农民,不是一个个村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的组合不能够代表各村庄村民的认同,相反,这种违反许多农民意志的行政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农民对原村落的归属感,而对大合并村又持有距离,使农民处于双重孤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