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户赖于生存的基本资料。1979年后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集体所有分散经营的农地制度,是自合作化以来农民对农地制度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家庭经营不仅适应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先进科学技术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也大多采用家庭经营方式,而率先走上集体化的社会主义农业,则长期低效运行,无法满足社会对农副产品的需求,最后不得不回归到家庭经营模式。家庭经营已突破了单纯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变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经济组织形式。
中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克服了传统土地产权的许多缺点和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对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土地产权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其影响着土地产权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阻碍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011年的GDP中,一、二、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10.1:46.8:43.1,而三次产业的就业人口比重为34.8:29.5:35.7,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达到51.3%,农村人口占48.7%。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两点:首先,占总就业劳力的34.8%的农业劳动力,只创造10.1%的增加值,这说明,农业劳动生产率太低了,这主要不是农民自身的原因,而是因为他们的生产资料太少,另外,占总人口48.7%去分10.1%的增加值,农民怎么能不穷呢?其次,中国现在的经济结构是工业社会的中期阶段,而从就业、城乡结构看,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还是工业社会的初期阶段。社会结构理论认为,一个社会要和谐,首先要有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这两个基本结构协调。当前中国这种不协调的基本结构正是产生诸多经济、社会矛盾的结构性原因。
2012年8月21日,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3949,正在逼近0.4的国际警戒线。基尼系数在0和1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而数值一旦超过0.4,则显示贫富差距较大。《报告》认为,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工农差距、城乡差距在农村的集中体现,务工与务农收入差距是导致收入扩大的重要因素。2011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98%,而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对农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不足三成。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贫富差距主要源于农户占有土地数量,但现代农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导因素已经转化为就业与分工的差异。“收入增长赶不上消费增长,更多农民选择避开农业就业,‘弃农而去’,进城务工获得高收入,改变贫困状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农地产权的缺陷逐渐凸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开始由于解决了土地集体经营时的监督和激励无效等外部性问题,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承包制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而且还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土地产权主体虚置;2.土地使用权不稳;3.土地处置权残缺;4.土地收益权受限。
在农地产权权属模糊和权能残缺的情形下,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乡村干部利用征地的机会牟取不法收入,漠视农民利益和就业机会的例子只会越来越多。农民中能干者既无法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又无法苟同一些乡村干部的不正之风,对他们来说,不但农业变得无利可图,而且农村生活也变得索然无味,最好的办法便是争先离开农村,到城市或非农部门另图发展,富裕的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农民选择离开农村,使中国农村出现逆向淘汰,这个过程和发达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截然相反。无论怎样,土地的进一步集中是必然趋势。未来10年,等到平均年龄57岁的农业劳动力退役之后,土地的经营制度将大变。不是主动的变,就是被动的变。
总之,当前现行的所谓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已经变得畸形了,这是产生城乡之间、农村内部诸多纠纷的主要根源,已经到了改革的重要关口。使农村土地产权明晰,使农民获得可以自己支配、处置的资产和房产,使农民有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立足之地。审时度势,现在是该下决心进行新一轮农村改革,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