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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难题(2)
添加时间:2012-10-11 13:58    来源:未知点击:

    多数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表示,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难。如山东省平原县前曹镇土地托管合作社,2009年秋季为社员和当地农民提供化肥1300多吨、农药3吨、良种170多万斤,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由于缺少抵押物,他们无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所需资金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解决,一般借款三个月左右,利息10%。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贷款难,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合作社自身的不足,也有金融机构的难处和政策方面的缺陷。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问题
    第一,农业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经营风险大,贷款风险高。第二,贷款缺少抵押物和担保。第三,合作社经营管理状况良莠不齐。第四,专业合作社基础不稳定,不少合作社只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第五,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难。合作社的股金分配不完全是按股分配红利,社员入股的积极性不高,在入股融资方面处于劣势。第六,农村信用环境有待提高。受传统文化影响,不少农民愿意向亲戚朋友借款,不愿到金融机构贷款;少数农民信用观念不强,还款意识淡薄。
    (二)金融机构方面的问题
    第一,信货主体不清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规模、管理等方面差别很大,金融机构操作中只能有选择地发放贷款。第二,贷款额度小,经营成本高。第三,缺少针对合作社的金融产品。第四,金融机构与农民信息不对称。了解掌握合作社的信息成本高,对合作社贷后管理难。第五,信贷人员有“惧贷”思想。   
    (三)金融支持政策方面的问题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思路不清晰,实施主体不明确。第二,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主体不明确,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监管。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不完善,已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门槛低,不利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普惠政策。调查时各地反映,小规模的合作社很难起到带动农民的作用,也影响了对合作社优惠政策的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对策与建议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制定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各地发展很快,是农民开展信用合作的重要渠道。虽然在中央的要求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法规,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合法经营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对其性质、成立条件、业务范围、退出机制、审批与监督管理等都需要明确。建议制定《合作金融法》,做到有法可依。
    (二)强化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切实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承担国家扶持项目的规定;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涉农贷款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的办法;大力培育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鼓励财政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鉴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特征,应继续坚持并认真落实县域内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
    (三)建立以社区金融机构为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 应鼓励和引导社区银行与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农民合作社之间加强合作,优势互补,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中信息不对称、贷款成本高等问题。建议建立以县域社区银行为主导,以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农民合作社的多种金融需求。
    (四)改革审批监管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建议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分层次、灵活性、差异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下放,由地方政府或由地方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管;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合作社的内部业务,应由地方农业部门批准和监管。
    (五)大力推进示范社建设,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一方面引导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积累经验,鼓励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为完善国家法律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新途径 一是建立和完善符合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优质合作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二是完善农村产权市场建设,扩大抵押、保证质押范围。三是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向合作社提供结算、拆借、转贷款等金融服务的政策,既帮助合作社减低风险和运营成本,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效益,形成支持三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