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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大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几个重大判断(2)
添加时间:2012-09-18 08:50    来源:未知点击: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首先定义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应该包括几大要件,只有对这两个问题形成了共识,才能够判断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不是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市场,具有市场的一般共性,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一种要素市场,具有要素市场的特性,要素市场既是无形的,也是有形的。同时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不是以所有权为前提的流转,而是以承包权为前提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到政府、村庄、村民等多方产权占有主体。根据这些特点,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包括两个方面:"市"和"场"。"市"是指交易,"场"是指场所,另外还包括将"市"与"场"连接起来的主体和机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大要件:
  市场流转规则。市场的形成离不开制度安排,离不开政府的制度规范。市场流转规则应该分为宏观性的、原则性的规则和市场运行细则。原则性的运行规则是对市场形成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允许还是不允许流转流转的原则是什么等的规范。市场运行细则是指市场运行的程序的规则。前者是框架性的、宏观性的,后者是维护性的、程序性的。仅有前者,无法形成规范性的市场,仅有后者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
  市场流转载体。市场流转载体是商品交换的平台,它是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有形市场的标志。市场流转载体包括交易平台、交易机构、交易附属设施。有流转载体并不一定就能够形成市场,没有流转载体必然不能形成有形市场。如果要建立有形市场,市场流转载体是最重要的条件,否则不能形成市场。
  市场流转组织。市场流转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各种组织为其服务,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更是如此,需要管理组织、中介服务组织、资产评估组织、法律咨询组织、公证服务组织等。管理组织尤其重要,只有经过管理组织的登记、申批、审查、纳税,交易程序才算完整,否则流转的程序不完善。
  市场形成价格。市场形成的另外一个条件就是交易由产权所有者依法、自愿、有偿形成,流转的价格由产权所有者讨价还价形成,价格是通过竞争机制形成的,市场是价格形成的基础,流转主体不受其他主体的强迫、威胁、欺诈,流动主体的权利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市场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市场的存在性、市场的成熟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流转没有市场机制、没有市场价格则不构成一个真正的市场。
  上述四个要件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只有符合四个要件才成为市场。我们现在根据四个要件评估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流转是否已经成为市场。
  第一,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则的存在性来看。宏观规则是逐步形成的,现在仍然不十分完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打破先例,允许土地承包权"转包",1993年中央11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以"有偿流转",1995年国务院18号文件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农地流转机制",2001年中央18号文件第一次以农户承包权流转为主题专门发文予以规范,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08年以前虽然中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但是并没提出建立流转市场。宏观性规则只是2008年才基本建构,而且还不是特别完善,如流转主体的资格、流动农地的用途管制、流转时间期限、流转中的收益处置原则、流转市场的结构功能等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运行规则仍然没有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包括流转各方有什么权利和责任,流转有什么程序,流转市场的管理和维护,如何维护流转市场的秩序,如何调整流转中的纠纷,等等,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市场运行的诸多制度基本没有形成。市场的形成需要两个方面的规则:宏观的框架,微观的规制,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来说,前者不完善,后者还是空白。
  第二,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载体的存在性来看。自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流转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拍卖竞标的形式工,主要以山西吕梁、山东平度、湖南怀化等地区的"四荒地"拍卖;二是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的交易形式,主要有四川成都、重大开县、广东南海、山东滕州等极少数地方。前一种是临时性的市场载体,后一种是固定性的市场载体。市场载体包括三个方面:市场交易平台、市场管理人员及机构、市场附属设施。前者只有平台,后者则相对比较齐全。如果说从交易平台来看,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没有流转载体,只有极少数的地区有交易平台,但是我们也看到,有舞台,没有人唱戏,也无法形成剧场。从笔者从四川调查的情况来看,村级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只负责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而且还以外部资本进入村庄为服务对象,其他主体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则在服务范围之内。县市级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只负责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登记公证及签约服务,对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则不包括在内。可见,既使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载体也只服务少数流转、只对少数主体服务,也只有少数的程序,何况既使是这类产权交易中心也是极少数,土地流转的载体基本没有形成。
  第三,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组织的存在性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资产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要素市场,手续复杂、估价困难、信息量少分散、交易持续时间较长、合同要求规范严格等问题。这就需要有土地流转的市场管理组织从事登记备案工作,资产评估组织从事资产价值的评估工作,信息服务组织从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公证服务组织从事交易的公证服务工作,法律咨询组织从事流转的法律咨询工作等。但是现在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上自发的流转,没有管理组织,也没有服务组织,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私下双方形成,没有第三方的公证、登记备案。如果从要素市场交易的必备要件来说,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要第三方的公证、确认及产权转移,否则交易无法形成市场。根据这个要件,我们也可以得出当前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形成市场。
  第四,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的存在性来看。流转市场一个最重要的要件是市场机制形成价格,市场是交易的基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自发的私下交易,要么无偿流转,要么有偿流转,有偿流转,其价格是交易主体讨价还价形成,前者没有价格,当然没有市场,后者有价格,可以形成市场;二是政府或者村庄强制交易,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很一部分是村庄或者政府代民流转,即搞"包办婚姻"、"拉郎配",政府或村庄与外部资本先谈好价格,然后强制农民接受,农民意愿在此被忽视、农民没有参与价格的形成,强制性的流转不符合市场形成的基本要求,既使有流转也不是市场流转,当然不构成市场。。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进行基本的评估,对于大部分地区、大部分的农地流转来说,四大要件中流转载体和流转组织基本不存在,流转规则极不完善,流转的市场机制也只有部分起作用。也就是说,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很少有符合市场形成的四个基本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基本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