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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乡村治理中的"不得罪"逻辑(3)
添加时间:2011-09-13 09:01    来源:未知点击:

    三、“不得罪”逻辑的后果
    干群互动的“不得罪”逻辑的盛行将给村庄生活、治理带来一系列恶果,笔者仅简单的列举三个方面:
    首先,在村庄层面,村庄安全阀机制的缺失。税改前,在村落日常生活中,村干部、村民之间的互相要求、互相得罪是一种“气”的流动和释放[5],在此过程中,村内积攒的问题矛盾得以及时解决化解。税改后干群表面和和气气,私下互相埋怨,积攒在村民心中的“气”无法得到有效的释放,以至于我们在皖北、豫东农村调查都听到农民疾呼“共产党再来场运动就好了。” 干部抱怨村民的素质太低,村民抱怨没有一个好干部。村庄失去了内在的平衡机制,一时一地的忍的结果是强化了村庄的内在矛盾。结果是“不得罪”的逻辑演变成干部不作为的逻辑,好人坏人一个样,当好干部不如当坏干部。不少村庄流行这样的说法,“能人不当村干部,当村干部的不是能人。” 能人不断流出村庄,村庄由秩序井然的有机生活场域走向无文化、无原则、无底线的无机村庄, 乡村社会步步失序,村落共同体趋于解体。
    其次,村庄由熟人社会趋陌生人化[6]。“不得罪”逻辑带来村庄熟人社会的冷漠化,村庄承载不起农民的意义世界,村民的村庄预期缩短,村庄不再是“我们的”村庄。同时,伴随着农民原子化、理性化程度不断加剧,家庭领域内,不平衡的代际关系及代际剥削、孝道衰落,兄弟关系恶化,离婚现象逐年增多,诸多家事纠纷却无人过问;村落社会交往中人情的麦当劳化,邻里矛盾亦无人调和,农民的幸福指数普遍下降。
    第三,乡村治理资源的严重流失和消耗[7]。由于村民的“不得罪”,乡村治理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机制,村庄集体资产被瓜分侵占。如集体的机动地或林地等资源本可以为集体创收,从而为村庄集体事业如公共品供给提供资本支撑,当村庄无任何集体资产甚至欠债累累的时候,村庄发展自然步履维艰。
    另外,乡村治理资源不仅包括显性的集体资源,还包括隐性的治理资源,如信任资本、地方规则、地方性规范等。当这些隐性的社会资本被打破后,国家对村庄投入再多,都会被消耗。如国家的水利投资,在荆门农村,国家以奖代补政策投资的万方大堰很多都被农民私分成一块块的格子堰。如农民的谋利型上访,基层政府的拦访、截访消耗了大量的资源[8]。自税改之后,国家对乡村投入的资源很多,但真正用在实处并能发挥作用的堪称九牛一毛。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对农村每年投资数以千亿,可农村的问题已经不是资本输入能解决得了的,乡村治理成本难以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