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里说的“适度规模”是很有讲究的,是一个因地制宜的方针,而且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有条件的,是要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因此适度规模不是一个模式,而是多元的生产方式。
现在有许多干部出国过,参观过美国的现代化农场,于是把美国的现代化农场与我国今天的农业做简单类比,在“三农”问题的讨论中经常会看到把这种高度集约化的生产方式作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标本,这是一个不小的误解。
美国的农业人口现在只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美国大农场的这种生产方式是以高劳动生产效率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方式如果以土地产出计算却是落后于欧洲、亚洲,也远不及中国。美国这种农场的规模农业劳动力人均土地面积是我国的200多倍。
世界上拥有类似美国的这种农业模式大概只有6个国家,其中美洲占有5个: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以及澳洲的新西兰。从欧洲到亚洲的所有国家基本上都是家庭生产模式,是以高土地产出为标志的,比较这两种生产方式土地产出相差甚大,美国的这种模式远远低于欧洲以及亚洲各国的土地产出率。原因主要是欧洲与亚洲农业人口占有的可耕作土地少。
有人曾经把中国新疆、黑龙江、吉林省的一些大规模集约化生产与美国这种模式相类比。也曾经有美国人在中国新疆做过这种实验,实际上确实是无法类比,中国的这些生产方式现在基本还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而且是高土地产出。如果采用美的这种集约生产方式,劳动生产率虽高,不是高土地产出,结果中国的18亿耕地就根本养活不了中国人。
例如新疆的棉花生产,这种生产规模已经相当大,但与美国的生产方式很不一样,在新疆高土地产出是一个前提。美国的棉花生产由于要让大型机械进入,必须为这些机械流出空地,于是亩产远不及新疆。新疆不是机械操作,因此也只能依靠人工摘棉花,于是每年秋季就会有数以万计民工进入新疆参与收获。
中美农业实际上不能类比,中国用世界上7%的可耕土地,养活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口,如果没有高土地产出几乎就没有这种可能。因此“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基本也是家庭生产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可能是美国的这种集约化的大规模生产方式。
许多人质疑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认为这是落后的生产方式,于是只要一提到家庭生产方式就和小农经济类比,这个误解确实也不小。现代的家庭生产模式在欧洲和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非常普遍,都是属于现代生产方式,都是以高土地产出为前提的现代生产模式。
《决定》中说:“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个《决定》一共有四段诠释这种家庭生产模式,不能一提到“家庭”两个字就和小农经济相联系,要全面认识现代家庭生产方式也是先进的生产方式。
农民究竟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生产,这需要由农民自己选择,各地政府在贯彻《决定》一定不能强迫农民把土地流转,更不能强迫决定农民的生产方式,指定农民进行什么产品的生产。这种现代家庭生产方式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追求技术和劳动密集效益阶段; 追求价值效益阶段;追求市场效益阶段。
中国的18亿亩耕地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属于高产良田,中低产量的土地要占到三分之二。就中国粮食生产而言,高土地产出依靠的现代农业技术主要体现在优良种子,优质化肥。因此中国这种高土地产出的成本相当高,有人形容中国农业是依靠喝石油产出,这个比喻一点不过分。由于城乡价格的差异导致种粮食的农民获利微薄,这种家庭生产不具一定规模,仅依靠种粮食的话,往往会不够本钱,有些地方出现撂荒就是这个原因。因此提高种粮的直补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主要办法。另外就需要实行土地流转,实际上在三中全会《决定》之前,农村已经出现何种形式的流转,土地相对集中到种粮大户手中,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
这种现代家庭生产方式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追求技术和劳动密集效益阶段; 追求价值效益阶段;追求市场效益阶段。中国地域宽广,农业发展非常不均衡,总体上说中国农业正处于第一阶段后期,第二个阶段的初期,个别地方已经基本开始追求市场效益阶段。中西部低产农田基本处于第一个阶段,因此由国家增加投入实现这里农业基础实施改造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高产农田基本都处在第二阶段,有的地方农业已经跨入第三阶段。维持高产农田的粮食生产,并实现价值效益必须提高农业的补贴,只要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粮食安全。已经跨入第三阶段的中国农业基本不是从事粮食生产,由此实现市场效益。
党国英先生在强国论坛接受网友访谈中说:“我希望30年之内,在30年之内中国的农业,我特别讲到种植业,能够发展到比如说户均耕地3公顷、4公顷、甚至五六公顷”。
以户均耕地6公顷为例,也就是每户耕地达到90亩,而3公顷只有45亩。我觉得这个访谈中,党国英先生并没有深刻分析中国农业发展必坚持现代家庭经营模式,而且是一个以土地产出效益为核心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与欧洲、东亚的发达国家地区的农业生产很相似,但也有区别。
《决定》提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便走进新的农业合作社,也是一个以高土地产出为目标的现代农业生产,而不是以美国集约化农业作为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