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信息证实,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这11家企业分别是:遂昌竹炭厂、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遂昌县徐福炭业有限公司、遂昌县神龙谷炭业有限公司、遂昌县丰林竹炭有限公司、遂昌县康力健竹炭厂、遂昌县沈君竹炭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县日昌竹炭制品厂、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遂昌炭太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遂昌竹炭于2006年12月获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遂昌县质监部门积极鼓励企业申报使用专用标志,严格要求企业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于2007年制定了《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程序》和申请书填写要求,指导企业申报。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