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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三解(2)
添加时间:2015-09-18 08:33    来源:未知点击:

  当心风险:防范农村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
  在指导意见中,“风险”一词至少出现了11次。隐含的风险警示更是无处不在。“两权”事关农村居民衣食所依和家人所居,抵押贷款涉及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两大风险防范要等量齐观,缺一不可。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根据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离”原则,流转的是从承包权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而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探索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这就是说,在不取代承包权同时,也要同样保障经营权权益。
  为加大扶持力度,增强试点效果。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研究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