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父亲带给小丽的却是无尽的苦难,这起亲生父亲一手炮制的人间惨剧不仅给小丽的身体和心灵带来难以抚平的创伤,更是在公然践踏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
反思悲剧的发生,除了受虐女童父亲的冷血、残暴、无情等个人因素外,更直接折射出法律在惩戒侵害儿童权益行为时所面临的尴尬。在小丽身上,最显著的标签就是留守儿童,而这往往又与“闭塞、贫穷、落后”等词汇相连。在她生活的小山村,落后的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水平,更有人们的法制观念。杨某某的长期虐待行为早已超出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的性质,而是一种犯罪,尽管路人皆知,但当地村民却将此当作其“家务事”,就连祖父母也只是看作“家丑”,这使得对受虐女孩的解救一直停留在说教层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存在虐待、遗弃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理论上,小丽的祖父母可以要求成为其监护人,但暂且不论他们的法制观念本就淡薄,仅从祖母连带被打就足见他们也是自身难保。至于“有关单位”是哪些单位,在何种条件下有强制性法律义务,该如何履行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能采取哪些及时有效的救济手段,法律都缺乏明确规定。小丽在第一次被开水烫头时,当地村干部就已经报警,这本应成为相关单位解救小丽的转折点,但结果却只是进行无关痛痒的教育,而没有启动剥夺其父监护权的程序。此外,根据我国《刑法》,虐待罪是自诉案件,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实践中,要让小丽这样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和经济能力的小女孩去状告自己的父亲,简直如同天方夜谭,而要等达到“重伤、死亡”的程度,那就意味着孩子将遭受更长时间的折磨,甚至面临丧失生命的危险。
虽然女童被虐事件只是极少数个案,但她们的权益却不应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而是应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和关爱。当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人权益遭到侵犯时,我们不能一味指望违法犯罪分子良心发现自我改过,法律及以此为基础的制度构建才是最好的武器。女童被虐事件清楚地表明,正是由于法律在广大农村的不普及和执行力度的不高效才助长了施虐者人性的阴暗面,使得其在长期的逍遥法外中变得愈发有恃无恐。因此,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设计,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担当和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律的阳光照进每一个孩子的世界,才是预防和消除此类悲剧的根本之策。
周陈华 顾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