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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秋粮收购享受五项政策
添加时间:2009-12-24 08:16    来源:未知点击: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吉林省秋粮收购工作会议上获悉,国家针对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相继出台了“五项政策”。继续对东北主产区的玉米和大豆实行临时收储;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东北地区符合一定条件和加工能力的大豆压榨企业收购2009年度国产大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南方饲料消费省份到东北地区采购2009年新产玉米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继续实行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
  具体内容为:一是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09年新生产稻谷(国标三等、标准水分,下同)最低收购价格每公斤1.9元,相邻等级每公斤差4分钱。当市场稻谷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即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
  二是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标准水分,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每公斤1.5元,大豆(国标三等、标准水分,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3.65元/公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三是引导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选择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根据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能力和实际收购、加工数量,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一次性费用补贴0.16元/公斤。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
  四是鼓励南方饲料消费省份积极到我省采购玉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6省(区、市)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加工企业,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在我省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运到本省(区、市)的玉米,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分)给予0.07元/公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在此期间在我省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收购新玉米并运抵上述省(区、市)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
  五是继续实行粳稻(粳米)运费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粳稻(粳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2008年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本省)。
  其它补贴政策及要求继续执行上年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