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之地方举措(四)
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家电下乡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经贸委(局)、财政局,有关市、县(市)商贸(贸易)局,各中标流通企业:
为夯实家电下乡基础工作,进一步扩大中标产品销售,提高财政资金补贴率,推动我省家电下乡工作快速有序发展,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家电下乡工作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了解各地家电下乡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我省家电下乡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检查内
(一)关于销售网
1、是否通过主管部门备案
2、是否是中标流通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
3、产品销售与售后服务情况;
4、能否开具或由上游代理商提供江苏省内税务发票;
5、计算机设备、操作人员及销售信息录入情况;
6、有无悬挂专用标志牌;
7、有无政策宣传手册、购买须知等。
(二)关于中标流通企业
1、销售网点有无覆盖全省涉农县(市、区);
2、是否制定了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3、有无统一编印家电下乡宣传手册;
4、密钥发放是否及时,密钥领取数与核准备案的销售网点是否一致;
5、有无开展所属网点销售人员培训,如何指导销售网点录入销售信息;
6、在产品供应和调运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三)关于主管部门
1、家电下乡组织机构情况;
2、是否制定下发了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
3、在政策宣传方面采取的措施;
4、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核准备案情况;
5、加强销售网点监督管理的措施;
6、财政部门是否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7、乡镇财政所是否设立服务窗口、张贴公示、细化服务措施。
三、检查方式
1、人员构成
省家电下乡推进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人员包括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有关市经贸委处室负责人。
2、分组安排
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小组,对全省家电下乡工作进行分片检查。
苏南组:负责检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
苏中组:负责检查南通、扬州、泰州、盐城市;
苏北组:负责检查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
3、检查形式
(1)听取情况汇报;(2)查看有关资料;(3)进行实地查访。销售网点由检查组随机抽样确定。
四、时间安排
2009年3月11日至15日。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请各地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积极协助和配合检查组做好工作。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我省家电下乡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家电下乡产品有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六类,其中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单价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招标结果为准。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凡我省农村居民,规定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指定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意见》指出,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有相对完善的配送、维修服务能力。省辖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核准备案工作。中标流通企业推荐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区)经贸部门登记。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少农民购买费用,《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在每个乡镇设立1-2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以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意见》要求,中标流通企业每月底要制定下月补贴类家电商品供应计划,报送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各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购买需求。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意见》还对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任务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02-11)
辽宁省关于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业局(委):
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已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辽宁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辽商联发[2008]25号),组织了中标企业产销衔接,开展了销售网点审核备案培训工作,制定了家电下乡宣传公告,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暨启动仪式。连日来,各级商业部门按照省商、财两厅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目前,政策宣传、网点备案、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正在全省各地有序展开。截止到2009年1月3日,全省共销售4大类家电产品188台(部),销售金额29.1万元,在新增10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中排位第4。为切实做好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实施家电下乡,拉动消费带动生产”。实施家电下乡用财政资金补贴农民购买家电,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地商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责任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科(处、室)和人员,确保我省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家电下乡工作是一项惠农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商业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方案。要迅速组织力量将《家电下乡公告》、《家电下乡政策问答》等宣传资料张贴、分发到辖区内所有乡镇、村屯。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宣传车、咨询答疑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把家电下乡实施时间、补贴政策、补贴产品、补贴方式、补贴申领、操作流程等全面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基层部门、销售服务网点和每家农户,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调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积极性,让农民享受到政府家电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做好网点备案,加强销售渠道建设
各市、县商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商函[2008]252号)要求,继续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要及时受理销售网点的备案申请,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市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县级商业主管部门,抓紧做好网点备案工作,并将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各地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将备案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布。要督促销售企业加强渠道建设和管理,指导企业做好补贴产品销售网点的备案、销售、配送、维修、退换货等工作,完善农村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引导销售企业组织好家电下乡货源,及时投放农村市场,保证春节旺季市场家电产品消费需求。
四、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各市县商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已核准备案的销售网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重点检查销售网点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商务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检查家电下乡产品是否有“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和“家电下乡产品标志卡”;检查是否按照国家限价要求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并出具发票;检查销售网点是否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是否张贴“家电下乡宣传公告”和宣传促销活动是否规范;检查销售、送货、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是否让农民满意。对达不到要求、问题严重或农民投诉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商业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不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五、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信息畅通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商业、财政、经委、宣传、工商、公安、质监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把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推进。请各地将本地区推进家电下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好经验、好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报省厅市场运行处,省厅将定期向各地反馈。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内蒙古关于举办家电下乡产销对接会议的通知
各中标生产企业:
为了做好我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商务厅定于12月20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家电下乡产销对接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关于家电下乡政策解读及工作安排;
2、中标流通企业与中标生产企业进行产销对接。
二、参加人员:
中标流通企业和中标生产企业负责人各一名,食宿费用自理。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 12月 19日下午报道,20日会议半天
地点:内蒙古奈伦大酒店,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11号
四、其他事项
(一)请参会人员于12月18日下班前将名单分别传真给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综合规划处及内蒙古奈伦大酒店。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内蒙古商务厅综合规划处 朱凤梅
联系电话: 0471-6944927 传真: 0471-6946450
2、内蒙古奈伦大酒店:付静
电话:0471-2348658 ,15904815595
传真:0471-6202248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