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近代中国最有价值的制度成果
中国近现代以来,家族共同体的共有土地一直是增长的,到1949年,南方农村家族共同体占有的土地大约占到35%左右。
乡村社会是自治社会,近代农村是以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的社会,家族共同体土地共有制(相当于集体所有制)是家族共同体实现自治的经济制度基础。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将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的乡村社会改造成了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的乡村社会,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的社会的最主要的制度基础。
1949~1988年的乡村社会是有史以来最有组织性、最有动员能力、最有治理能力的乡村社会。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起了基础性的、决定性的作用
无论是传统的家族共同体自治为主乡村社会,还是现代村社共同体自治为主的乡村社会,共同体的重要特征是集“发展、建设和治理”三种职能“三位一体”,“产权、财权、事权、治权”四权统一。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共同体基础的基础。
而在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乡村社会的村社共同体尤其重要,否则,不仅发展成果留不住,民主政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更重要的是小农“政治贫民化、社会流民化、市场贱民化”成为必然。特别是现代化转型阶段,村社共同体是转型期社会稳定的定海神器。消灭了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就会消灭村社共同体社会,中国农村就会成为无主体社会,混乱就不可避免。
中国土地家庭所有制有数千年历史,土地向家族共同体集中是历史大趋势,土地向村社共同体集中也是顺应了这个历史大趋势。如果说中国近代以来在基本制度上有什么大的成就的话,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及其支撑的村社共同体应该是其中最有价值的,这是无数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强国之本。
如果土地制度要改革,必须是在坚持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改革,重点是发展农民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以促进村民共同体(集体)成员地权的充分实现和村社共同体的不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