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置金融”是农民村社共同体(集体)成员地权和农户地权充分实现的基础性制度
“内置金融”是专指农民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合作互助金融。
农民的土地权利实际上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是农地农用权利和建设用地非农用权利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另一方面是农地和非农地使用权等的变现——抵押或交易权或处置权。显然,农民的两部分地权在台湾比大陆要充分。为何如此?很多人的解释是:台湾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的,大陆是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
但这完全是误读。
首先,农村土地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的,也是农民农地私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只有在过去没有市场、实行命令或计划经济和统购统销制度条件下才表现为“半公有制”性质——即所谓的“半社会主义”性质。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和统购统销没有了,村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半点全民所有——公有制性质了,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当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了。
其次,台湾农户的农地和农民共同体(农会)的非农地之所以能够抵押贷款,是因为农会内部有金融,即“内置金融”。如果台湾农会没有农信部,台湾农民及农会的地也是不能抵押贷款的。如果大陆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建立起“内置金融”,农户的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照样可以实现抵押贷款和在农民共同体内部充分流动。我在河南信阳郝堂村等地做过的十多年实验充分证明了这点。
因此,中国大陆农村发展的关键不是农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农民组织内部的合作互助金融缺乏)不适应农地制度。当务之急是让中国农村农民组织的内置金融发展壮大。
东亚小农的农地根本不可能在正规金融体系里抵押贷款,这是银行的一般职员都明白的——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怎么可能给小农户贷款
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都用了上百年的时间保护性、扶持性发展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内置金融,甚至限制其他形式的金融在农村发展,因为东亚小农的农地只能在农民共同体内的合作金融里实现抵押贷款(因为农地规模太小、且地块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