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建设用地实行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延伸
农民要种地——耕者有其田,自然要建房子住人,还要建农业科研房、工具房、加工房、市场交易场所等从事农业生产、科研、农产品[2.21% 资金 研报]加工、交易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所以农村一定要有建设用地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配套。
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建设用地是“耕者有其田”的延伸。一方面为了节约土地(控制额度,以不超过农地总额的5%为限),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私人对有限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垄断(平均地权原则),所以农村建设用地采用农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所以,农村建设用地实行共同体集体所有制是坚持“平均地权”原则的结果。
台湾农民的宅基地是农户私有的,准许优先在农户之间交易,城市人购买农村住宅很长时期都是严格限制,只是近些年才有限度放松。台湾农会有一定量的建设用地,如工厂、超市、房产、交易市场、活动场所等建设用地,是农会成员共有制——相似于大陆的村社共同体集体所有制;中国大陆农户也有宅基地,其地上物属于家庭私有,而宅基则属于村民共同体集体所有,因而其交易性不如台湾。大陆村民村社共同体也有工厂、工具房、农产品交易场所、村民活动场所等,也是村社成员共有制——集体所有制,这个和台湾差别不大。
总体而言,大陆和台湾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上非常相似,台湾农会的建设用地和大陆村社共同体集体建设用地都是不能完全自由交易,所不同的是台湾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抵押贷款,而大陆的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还难以实现,这是两岸农村金融制度差异所致,而非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差异所致。
相对台湾而言,大陆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农户的宅基地制度方面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但当务之急是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让宅基地有相应的金融制度匹配而可交易。按照台湾的经验,在城市化还没有完成的背景下,现在放开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还不是时候,依然应该优先在村社共同体内部交易,但大城市郊区另当别论。
现在有很多人不仅主张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还主张农村所有集体建设用地自由交易。这有两个问题要指出:第一,属于农民及其共同体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套建设用地(数量有限)一旦被私人或工商资本占有(垄断),农民及其共同体主导农业产业化(追求价值和价格增值收益、市场份额收益)的发展权就丧失了,村民共同体就会解体——小农就会原子化,农村就会一盘散沙,农民“政治贫民、社会流民、市场贱民”的命运就不可避免。第二,很多村庄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非常大,绝大部分都是非法“农转非”形成,如果就这样准许“自由交易”,对遵纪守法、集体建设用地非常少的村社共同体而言是极其不公平,这会不会诱发新一轮的违法“农转非”运动。
还有一些人主张集体建设用地“自由交易”,是因为有些地方大量的小产权房不能交易而导致“金融危机”,急需要集体建设用地“自由交易”解套。这也有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自由交易”解套了“小产权房危机”,会不会导致更大的“金融危机”,因为这样的“解套”是“傻子”解的,这个“傻子”就是银行或者国家。第二,大陆存在存量巨大的非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小产权房,要让其合法化,应该“特事特办”,而不应该以“改革”的名义动土地制度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