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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的教学思考
添加时间:2013-09-25 20:04    来源:点击:

原文作者:袁彦虎

 [关键词]罗马法,教学思考,法理思想,教学建议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15—0037—06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他著名的《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赞叹,罗马帝国“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布鲁塞尔大学的里维埃教授称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世界性的模范法”。许多中学教师在教授《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时会引用史学界“辉煌属于希腊!宏伟属于罗马!”的说法,并向学生强调罗马的“宏伟”是源于它体系宏大而缜密的法律。显然,罗马法在历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是无可取代的。在教学中,我们虽然都清楚罗马法意义重大,但这重大的意义究竟应该如何体现出来?课标中“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的要求究竟如何达成?中学教师对此往往很难把握。至于超越历史的法学概念,历史教师更是模糊不清。这些都制约了历史课堂的教学效果,影响学生对罗马法的理解,而最近几年高考的相关考查又超越了课本的描述。鉴于此,笔者对教材关于罗马法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挖掘,供大家参考。
   一、几点教学思考
  罗马法的教学在中学各版本中只有一课时,对于浩繁的罗马法而言,可谓蜻蜓点水,难免给师生模糊不清的感觉。笔者针对其中的难点和热点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罗马法是否稳固了帝国的统治
  人教版教材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认为“它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并由此得出“罗马法律制度渗透到国家各个角落,稳固了帝国的统治”。如果说罗马法可以稳固罗马帝国的统治,那为何罗马会在3世纪产生深刻的社会危机呢?而3世纪正是万民法与公民法区别被取消的时期,如果完善法律就可以稳固统治,帝国政权又为何最终走向分裂呢?究其原因,教材将法律效能与行政管理混为一谈,也就是法律可以支撑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但并非有完善的法律就一定能实现高效的管理。
   国家的权力与统治属于行政管理学,它与法律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行政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提高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行政效率,也就是正确制定政策和有效地执行政策。显然,法律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并非与行政管理无关。“法制对行政有指导作用、规范作用和监督作用,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反对行政恣意自为,不受约束”。可是对于罗马法而言,其中宏大而严密的却是私法体系,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规范,说它协调社会矛盾在情理之中,说它稳固帝国统治似乎言过其实。
   纵观罗马帝国的灭亡,从根本上来说是奴隶制社会矛盾激化造成的,而腐败蔓延、行政乏力正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费雷罗在《古代文明的衰落》中说:“罗马帝国的崩溃除了其它原因,千万不要低估日益堕落的帝国政府机构及管理人员这一重要原因。”众所周知,罗马建国初期,国家机器统治力量并不强大,但自皇帝奥古斯都之后,罗马政府不断完善,“在第二世纪,安敦族的开明皇帝时代,皇室国库财产的管理是又廉洁,又有效能,而且又可得盈余。在帝国盛世争相担任行政长官的富人,为官的动机也是为了荣誉而非贪污”。早期罗马帝国的繁盛某种程度上正是归结于完善的行政机制,“罗马的政府也十分完善,因为自从它产生以来,它的制度就是足以使或是人民的精神、或是元老院的力量、或是某些高级官员的威望永远能够制裁任何滥用权力的事件”。 []
   可惜,随着帝国的发展,原来一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渐被腐败销蚀。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爆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官僚集团内部纷争动荡,争夺帝位的激烈混战频繁发生。帝国的“行省政府变成了元老院议员阶级一个发财致富的新源泉”,而国家的赋税却越来越重。腐败导致了政府行政乏力,而政府行政效能的降低又加剧了腐败,在这样的情况下,罗马帝国最终走向分裂和衰亡。正是在帝国3世纪危机爆发的时期,塞维鲁王朝的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他的初衷是想扩大税源,使帝国境内一切自由民都和罗马公民一样担负遗产税及其他捐税,弥补财政空虚,可是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却使得罗马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不复存在。在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过程中,罗马的法律体系日益系统和完善,并最终达到古代法的顶峰。法律在日益成熟,政治危机却日益严重,显而易见,成熟发达的法律体系与高效有序的行政管理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罗马法稳固帝国统治”的结论似为不妥。
   (二)罗马法的演进过程
  本课课标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三个版本的必修教材在阐释这一内容时都选择了《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描述罗马法的演进过程时,教材用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标题。基于此,许多中学教师在教学中将罗马法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然后又把成文法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这样的理解显然是将罗马法简单化。实际上,习惯法和成文法是从表现形式上的划分,公民法和万民法是从适用范围上的划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划分标准。从罗马法的演进来看,它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习惯法应属于罗马法的发生,成文法中《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的历程应属于罗马法的发展,当然,公民法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习惯法,也可以是成文法。对于罗马法的高度成熟——自然法的法理思想,三个版本教材只有人民版有所涉及。实际上,罗马的法理思想超越了时间、阶级、国家,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因此,不涉及自然法的罗马法内容是不完整的。而《民法大全》的编撰应作为罗马法体系完备的表现。
   在罗马法的内容叙述中,教材所用篇幅最大的是公民法和万民法。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分界是什么?它们究竟有什么区别?这是困扰师生的一个关键问题。按照教材中的表述,“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种表述很容易让学生产生一种认识,3世纪是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时间,也就是说在3世纪之前,罗马的法律诉讼依据应是公民法。然而,教材又说,公元27年罗马帝国建立,如果万民法存在于罗马帝国时期,那么理论上公元27年之后就应该有万民法,这与3世纪的时间表述不是自相矛盾吗?

 根据教材的定义,公民法的权利主体是罗马共和国的公民,万民法的权利主体为罗马帝国一切境内的自由民,这样的定义并不能体现出时间的概念。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罗马法的分期。国内学术界对罗马法的划分,大都采用四分法,即按照政治制度的不同分为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政前期与后期。从公元前510年国王苏泊尔布斯被放逐开始直到公元前27年屋大维实行元首政治结束,罗马处于共和国时期。按教材的说法,这一时期应该只有公民法,可实际上在共和国时代,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手工业和商业日益兴盛,外国人到罗马来做生意的愈来愈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公元前242年,罗马专门设立了处理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事务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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