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无法从“公司+农户”中受益的原因分析
简单地说,要提高农民的务农收入,可以从经营规模和单位面积收益两个方面着手。前者主要考虑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农民单靠摆弄“几斗瘦田”就是把土地“绣出花”也难以富裕起来[2],所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是必然,积极推广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有效提高务农收入。后者主要考虑如何让农民享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公司+农 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缓解了“小生产”“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从直接的市场交换中解脱出来,变市场交易为组织内交易,降低了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是全国农户总户数的一半以上。然而,何以农民收入增长如此缓慢,农民并没有很实惠的从“公司+农户”中受益,通过走访,本文归纳了以下三点主要原因:
(一)以妇女和老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主体无力扩大家庭经营规模
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改革步伐,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许多农村出现“空心化”现象,村中常住人口以老人、孩子、妇女为主。以安义县为例,该县总人口不足30 万,有12 万多庄稼人弃农从商,坊间有传“铝合金、塑钢门加工销售,‘十有八九’是安义人”。该县新民乡合水村拥有11 个自然村,共计814 人,留守人员不足80 人,而且都是年过六旬的老人,其中南坑村如今仅剩一人留守。浮梁县外出务工农民也颇具规模,2010 年该县共有劳动年龄段内的乡村劳动力资源119 463 人,外出离乡的从业人员就多达57 221 人。大批农民工的迁徙导致农业生产主体是妇女和老人,这和朱启臻、高小贤等人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3-4]。从访谈的结果来看,从事农业生产的户主平均年龄为47.8 岁,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年龄一般都在40-50 岁之间,普遍认为种粮食不合算。年龄在35-45 之间的留守妇女一般都有外出务工经历,由于夫妻长期在外影响到孩子的成长或者家有老人生病,为了照顾孩子和老人无奈选择留守农村。年龄在50 岁 以上的留守妇女一般没有文化,在城里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对于在种地的老人,一般都有外出务工经历,由于年纪大了,长时间干重活已经体力不支或者用人单位害怕出现危险不愿意雇佣。妇女种地主要是为了解决自家口粮,种地的老人普遍觉得忙活一辈子,如果彻底闲下来会觉得闷得慌,不种地也没其它事情可以做,并且 对于土地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情感,不放心将土地交给别人种,也不能让田地荒芜,然而老人们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且江西多山地丘陵,土地零碎,儿子们留下的地有的只能撂荒,农业生产后继无人。
总的说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规模变小,家庭土地经营面积不足4 亩,以种田和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不足三成,这部分家庭往往又是当地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家庭,七成以上的家庭以外出务工和做生意为主要收入来源,农村“70 后”“80 后”几乎不种田,撂荒现象严重,这也为工商企业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林地创造了有利条件。截至2011 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2.28 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其中,农户间流转的比重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流向企业的土地面积在大幅增加。如上文提及的L公司拥有14500 多亩有林权证的荒山丘陵,与公司合作的农户以承包山地面积成百上千亩的种植大户为重点,绝大多数的普通农户栀子种植面积还不足5 亩地,所以统计意义上的助农增收户均4900 多元将该公司助农增收效益高估了一倍多。可见,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如果农户的经营规模不扩大,即使农产品销售问题解决了,也不可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然而,以妇女和老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主体在扩大经营规模上显然力不从心。任由种植大户过度集中承包土地又不利于普通农户农地收入的提高。以2011 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049 元为参照,如果家庭种植面积达到100 亩,(务农家庭夫妇二人)栀子种植收入可及打工收入,45000 亩的种植基地可有效带动450 户农户,这与该公司对外宣传的联结了5900户分散的农户差距较大:公司可延伸农业产业链,使更多的妇女等农村“剩余劳动力”[5]成为产业工人,就地解决工作问题;扶持以务农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公司提供赊销生产资料服务,相关部门给予优惠贷款,助其扩大经营规模,达到脱贫致富的目的。再看X公司,该公司一方面提供了560 个就业岗位,一些妇女、老人顺利成为产业工人,从事切菜、蔬菜包装等工作,收入较原来有了显著提高;另一方面在蔬菜销售有保障的前提下,当地农民、外来种植大户从公司租得土地,从事较大规模地专业蔬菜种植,真正实现了务农致富。最后看A 合作社,生产资料购买、茶叶加工销售由公司负责,与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种植面积均在50 亩以上,以2600 元/亩的纯利润计算,农户的纯收入至少有13 万元/年。这表明要从“公司+农户”中受益,农户就得扩大经营规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变化,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在增加,留下来种地的这部分农民如果不扩大经营面积,那么农村面临“留下来”的农民收入难以增加和撂荒严重双重问题。近年来工商资本大面积、长期租赁农地的比例在增加,这是不可取的,目前国家政策也并不支持。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留下来”的农民逐步扩大经营规 模,发展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公司和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对称,农户无法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在与L 公 司董事长交流农户违约问题时,他表示该问题一直困扰着公司上下,对于如何防止农户把栀子“偷卖”给别人找不到很好的对策,表面上看是农户的小农经济意识、缺乏全局观念所致。国内外对于违约问题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譬如周利群、张春勋提出安排合理的契约治理模式可以维持合作的稳定性[6-7],高青松从组织联结机制等角度加以分析[8],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探析“公司+农户”模式的高度违约率,可试着从农业产业化经营内涵谈起,溯源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
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一经提出,引起广泛关注,但对于其内涵并没有达成统一共识,大致有7 种 不尽一致的观点,其中被引用最多的当属艾丰在《论农业产业化》中对于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界定: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公司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简言之,改造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使之和市场接轨,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9]。 可以从两个层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加以认识:一是关键,突破农工商部门垄断割据的对立体制,通过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联结起来,实现农业一体化经营体系;二是核心,通过公司让利、返利于农户,使得农户能够共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价值增值,培育“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体化利益机制。农业产业化经 营的利益机制始终是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是真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试金石”。
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详述如下:公司和农户作为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都要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公司和农户的利益是对立而又可以统一的[10]。 如果公司和农户联合起来,公司为农户提供赊销生产资料、技术指导等服务,把农业生产当作其第一生产车间,农户稳定地为其提供适合加工的优质农产品,公司不必花大量资金、冒着自然、市场双重风险去经营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作为农产品供应者,不必担心产品卖不出,节省市场交易费用,并有望通过保护价格、 利润返还来规避市场风险、分享到部分加工增值和销售利润,真正增加收入,而在面对巨大自然灾害等风险时,为数众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农户可充分发挥船小好调头的积极优势,如此这般,公司和农户形成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相互依存。一旦联合收益大于联合成本,公司和农户都获得了比一般市场交易更高的效益, 公司有了可靠的支撑力量,农户改变了单纯作为农产品供应者的地位,形成以农保工、以工带农的运行机制,实现公司和农户的稳定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持续发展。如果仅仅是将农业再生产诸多环节连结为产业链条,公司和农户实行松散联系,只是一买一卖,没有二次返利,农户并没有得到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市场价 格稍有波动,公司与农户双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很难达到增加农业效益、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所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行机制的核心和动力。
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面临的市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产品和产业的特点不同,实践中出现了市场带动型、合作社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公司带动型、科技带动型[11]等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按照利益分配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包括市场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公司带动型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一类是合作制带动型,包括合作社带动型、科技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型农业 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利益联结与分配方式:所谓龙头企业带动型产业化经营模式是以农产品加工、储藏、销售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经济利益主体主要有公司和农户,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发生经济联系,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是合同契约,根据公司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又可分为松散 型和紧密型。
所谓松散型,公司和 农户只是通过市场发生买卖关系;所谓紧密型,公司和农户的关系不仅限于买卖关系,还采取一系列“非市场安排”:公司为农户提供抵偿或无偿服务,建立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格、风险基金,并通过让利、利润返还等方式给农户以一定的补偿。严格意义上说,紧密型利益联结才算是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是真正的农业产业化 经营,松散型则不是。
合作制带动型农业产 业化经营模式的利益联结与分配方式:所谓合作制带动型产业化经营模式是指农民通过入股形式自愿参加,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下,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合作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利益和农民利益是一致的,经营盈余在提取一 定的合作经济组织积累后,按交易量返还、股金分红等方式进行分配。
以L 公司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公司+农户”模式实践中,公司和农户之间还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是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调查中有部分企业虽然设置了固定收购价格,但是价格很低,对农户完全没有吸引力。“公司+农 户”模式为解决农产品“卖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基于以下局限性,该模式还谈不上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公司和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对称,公司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在经营决策中起主导作用,处于垄断、强势地位;而分散的农户难以形成利益统一协调的产业组织,甚至在卖出农产品时农户之间出现相互压低卖价的恶性竞 争,并且农产品的收获期比较集中,农产品又易腐烂变质、不宜久贮,所以销售期短,这些弱点都导致农户不具备有利的谈判地位,处于弱势、被动地位,易出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合同附和化问题。L 公司5000 多户分散的、规模超小的、以妇女老人生产为主体的合作农户,谈判地位低下,公司从本位利益出发,压低农产品收购价,使农户利益在垄断低价下受损,农户收益率低下,在公司方面出现违约时农户选择沉默,农民增收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