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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将合作社发展融入城乡统筹发展大格局中(2)
添加时间:2012-12-04 11:40    来源:未知点击: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将长期存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专业合作社也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从合作组织发起人来看,一般是专业大户或几个合伙人联合,合作社中大户领办和龙头企业在界限上很难划清,相当多的龙头企业往往是大户自己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混合模式在合作社中体现非常明显。要规范合作社,就要对合作社有最基本的质的规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保证合作社资产的控制权,所有权和受益权主要由社员拥有,这是其与企业组织的主要区别,从这个最基本的规定审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等问题,会有新的认识。有些地方提出“合作组织一次性买断成员的产品,成员不承担二次销售风险,不享受二次销售收益”,这类说法显然违背了合作社的组织本质。
  农民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形式,应让农民自己选择、自己发育,鼓励农民的各种类型的合作和联合,农民可以选择合作社这种形式,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也可以在选择合作社后转而选择其他方式。合作社不可能包打天下。有些合作社也可能会演变为投资者导向的企业,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政府的政策导向要有利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要提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支持农民组建合作社并在发展中不断自我规范。
  合作社的发展与土地制度的变革
  合作社发展与土地变革密不可分,现代农业与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小农经济走向规模化道路,最终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现在很多农民以土地入股,也有的承包给别人,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当地产业优势,借着政府搭建的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这种探索实际上是农户自己通过组建合作社,让合作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从而使农户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式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值得关注。
  明晰产权对合作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净资产所有权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明晰产权。各国对于合作社资产能不能量化分配存在争论,没有统一的规则。国内一些合作社,成员共同拥有净资本,但资本不量化到每个成员,不会成为可以买卖的股份。这给合作社成员的退出带来困难,但有些合作社,净资本被划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可分配的公共资本,另一部分是成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相当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一种信贷,表示个人对合作社的贡献。如果一个合作社社员的社员身份终止,其不能得到公共资本的任何部分,但可以领回个人账户的资金。有观点认为,在合作社的集体积累中,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越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距离就越远,最终的结果是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在实践中,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占合作社资产总额的比例在各国合作社之间也差别较大,高的达到80%以上,少的不足5%.在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倾向于量化到人。我在山东看到两种分配模式:一种是在利润分配上取消按交易额返还,年终利润全部按股分配;第二种是结余按交易额分配给社员,再作为积累留在合作社,但每个社员在积累中拥有的份额都很清楚,叫“先分配,落到个人名下,再提取。”这两种方式导向不同,第一种是股份制导向,第二种则是合作制导向。在中国,发展合作社必须看到农民明晰合作社产权的愿望,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深知无主的资产最容易被人拿走。现在合作社允许社员自己退出,在退出时,公共资产很可能成为问题,所以,明晰产权对合作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合作社联合能让政府、农民等多方受益
  在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合作社的联合,为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协商对话搭建平台。合作社的自我发展和联合能够让政府、农民等多方受益,跨区域联合也是合作社的内在需求。浙江某市农业局局长曾对我说,保证粮食增产增收,确保粮食安全是工作重点之一,农业局找种粮大户开会,希望大户各联系一批农户,组成合作社,如果合作社能够成立,粮食问题就可以找这些合作社谈,比如什么样的政策能让他们愿意种粮。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这样的组织可以与政府在农业生产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政府也找到了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渠道,最终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这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正如开远市的做法,组建联合社,奖励10万元,政府在促进合作社向更高层次联合。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说是农村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开远市委书记李存贵所说的,“合作社的发展在推动开远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促进上层建筑领域的制度安排”。
  政府是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力量。前几年,财政部5000万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2004年本级预算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国家支持专业合作社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但做法如何还有待观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含金量高的政策陆续出台,但各部门各自扶持,冲突还依然存在。政府最大的扶持是通过政府法令法规和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一个法律和制度框架,很多地方成立综合领导小组主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学者研究证券二级市场上40余家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务资料发现,政府财政对这些龙头企业的资助,并没有为其带来迅速发展,而销售税金优惠等政策效果较明显,对合作社的扶持也应该考虑这种方法。开远采取“支持不干预合作社”的策略,利用普惠性的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效果很明显。各地政府最忌讳对合作社的发展定硬性指标,合作社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政府要积极扶持,引导发展,而不是拔苗助长。另一方面,开远市通过供销合作社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很有示范意义,供销合作社有广泛的网络体系,也有掌握信息和技术的一大批人才,同时有仓库等物流设备资产,具备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条件,同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提出立足“三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以供销合作社为母体,促进、培育和领办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而创立供销合作社的新机制。在这种背景下,通过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统筹城乡有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