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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究(1)
添加时间:2012-11-13 11:38    来源:未知点击:

  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制约因素
  1.1 法律体系不健全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选择,为了达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标,不但要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而且需要确立起基本的法律框架。但这两个方面的现实情形皆不容乐观。虽然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专门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但还没有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1.2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干预
  作为一种政府主导性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各级政府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有别于西方各国以宽松的政策环境来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更 www.51lunwen.com 多的采取了行政介入方式。这种行政式的介入不可避免的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在扶持过程中行政介入太多、力度过大,在管理上没有很尊重农民的意愿,从而事与愿违;或者是因为精力有限,由政府牵头组建后就无暇顾及,使其处于松散状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不加干预也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灭。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地政府的制度框架下创建与发展的,需要政府合理的扶持
  1.3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制度不完善,扶持力度小
  据调查,当下国家财政部给予其扶持的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一般为20万元,农业部为10万元,省约3万元,到市、县一级政府大约1万元。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由于社员不稳定,所筹集的股金远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在设备技术引进与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市场开拓与信息收集等与专业化的大公司差距太大。没有自己的销售网络,难以单独拓展市场,很难向农户提供有效的服务,使农户对组织缺乏信赖,两者联系不紧密。没有财产作为抵押,交易中承诺的可信度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可约束性很脆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确定经济合同和从事大规模的销售活动。
  1.4 宏观经济、教育制度对其发展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1)国家垄断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的收购体制和农用种子、化肥等专营制度等,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类物资购销的权利。农地流转制度改革滞后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从而影响了农民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削弱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2)对农民合作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度不健全。众所周知,我国农民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同时,也缺少这方面的专家。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还是通过某个致富带头人发起的,其组织结构、组织形式、产权关系等方面需要完善和专业指导。然而,全国还没有农业高校设置合作经济专业,而具有较高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水平的人才缺乏,难以向广大农民进行教育和宣传,对其实践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