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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依托特色农业推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研究(2)
添加时间:2012-10-10 09:23    来源:未知点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特色农业创新性发展面临的困
  (一)相关主体对于特色农业的宣传力度小,特色农产品知名度不高
  前文所述,特色农业必须具有独特的发展条件,产业依托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资源的独特性要求相关部门的推介。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农业产业发展中,农业结构趋同,体现在产业部门、品种结构雷同化。这一结果导致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效益提升不同步。更为重要的是,特色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高、美誉度低,农民未能从特色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中获得预期的收益,严重影响了其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
  (二)“泛特色农业”的出现: 特色农业品牌创新与维护的相关机制欠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的特色产业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非主产区的农民为了获取额外的收益,往往有“借船出海”的农业生产经营心理,在利益驱动下,仿制某类特色农产品包装。特色农业往往具有原产地认证的正式认可机制或者非正式认可机制
  前一种机制是指国家正式的认证机构将具有原产地性质的农业生产区域以证书的方式予以认可; 后一种机制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正式的认证机构认证,但是特色农业所在区域的居民或者其他消费者都认可的特色农产品。
  有些农民基于“泛特色农业”在市场的影响力,而采取模仿特色农产品生产与经营模式的行为。特色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有维护农产品品牌的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的能力,又有维护农产品品牌市场影响力的能力。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赖以依托的特色农业发展。笔者调研中发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面对假冒现象往往持有“放任自流”的态度;有的政府部门并未按照公共品提供者角色履行职责,默认不正当竞争者在特色农业产业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的“合法性”,这种“重认证、轻监管”的产业管理的结果是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现象”,严重者会造成特色农业的市场美誉度降低,甚至特色农业的特色慢慢消失。最终会对特色农业种植者和经营者的收益产生负面影响,消费者往往很难购买到货真价实的特色农产品。若采用“冷酷策略”应对市场乱象,消费者对于特色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将难以得到满足。
  (三)特色农业与特色农产品合作社投入不足,致使产业波及效果不明
  特色农业具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大、季节性较为明显等特征。该类型农业流动资金需求量比较大,需求较为集中。特色农业经营主体多为非企业化运作,资金自给能力较低。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特色农业的发展。依托特色农业兴办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社员对于特色农业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对于特色农业产业投入力度小。特别是对于特色农业发展必须的R&D 缺乏专项投入,影响了特色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色农业投入机制的弱化导致了产业关联度低下。其机理在于,特色农业资金利润率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在比较收益低这一现实条件下非特色农业生产抑或经营。农民的这种理性地选择是一种正向的,而政府往往有一种期待农民“逆向”选择特色农业的经营管理,会制定出相关的特色农业产业政策,农民并未在产业政策中获得预期收益,多数农民会采取“用脚投票”的策略。
  这种产业政策和农业市场主体的行为非一致性往往导致特色农业产业波及效果差。负的外部性缩小甚至是消减了现代意义上的产业集群效应。从产业关联角度来考察,特色农业产业变化并没有带来相关产业价格波及效果、收益波及效果和技术波及效果的正向变化,直接影响了特色农业产业的综合效益。

  三、依托特色农业推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的对策研究
  (一)制定与执行特色农业产业政策
  法国经济学家斯图尔特曾经说过,一个国家为了振兴工业,不但要有所许可,要进行保护,而且必须采取行动。[1]这一产业政策基本思想对于我国特色农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借鉴意义。特色农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必须坚持系统化原则,也就是在制定该类型产业政策时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
  在价特色农业政策时,要看是否达到了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全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些目标。同时,要在发挥现有优势的前提下着力推进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应用、组织建设进程。
  特色农业政策的最大目的之一应该是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两种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经常出现的弊端。所以,应该设计和执行特色农业政策体系。
  (二)加强特色农业和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特色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从目前农业政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执行效果来看,我国一部分涉农项目委托给了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来实施,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特色农产品合作社并未得到相关政策的扶助,结果是这些合作社与其他经营类别的合作社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上,特色产业在资金缺乏、人员匮乏、技术创新滞后和市场开拓能力弱化等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难以体现新奇、特色、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特征。针对这种状况,要制定和实施促进我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积极推进财政、金融、税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服务体系建设,为特色农业发展及其组织创新创造政策环境。
  (三)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严格的自律和自我发展机制
  农民合作社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 农场主)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等国际通则而建立的自组织,其发展史也就是组织变革史。[2]特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特色农业组织体系,国外的经验是建立各种协会( 合作社) .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执行特色农业生产与经营规范,强化自律机制的设计,在农业生产投入品的检测、农产品质量的监管等方面开展相应的工作。在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督方面,可以设计“列表制度”( 即通过竞标、团购等方式) ,使特色农产品生产者获得物美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
  在特色农产品质量监控方面可以设计和执行“产地编码制度”( 即督促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员利用合作社统一印制的、标有生产者经营者等信息的包装品),建立一种特色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保证特色农产品品质上乘、优质优价。
  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单体合作社较多,而联合组织或者行业协会较少。农业产业扩张要求农业经济组织的演进。[3]针对这种情况,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必须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积极做好合作社联合组织的组建与运行工作。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组建各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联合社) ,在成员之间履行推广与应用农业科技成果、搜集和发布农业市场信息、利用共同的农业设施、搭建产品销售平台等责任。现实操作中,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难度大,则可以利用好传统的组织资源,积极组织相关市场经济主体组建某个产业的行业协会,制定和执行本产业的生产经营规范,监督相关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保证该产业的质量提升与产品的有效供应量,最终达到特色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收益提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