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难点
(一)选好配强干部难。一是农村党员素质偏低,年龄老化。我县7191名农民党员,从年龄结构看,35岁以下的923人,只占12.8%,55岁以上的3133人,占43.6%;从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下的6389人,占88.9%,大专以上的48人,仅占1.25%。二是“打工经济”使优秀人才外流严重。当前农村素质较高、有一定能力的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经商,歇马镇三坪村共有320户,1397人,目前有386人外出打工,留在家中的都是些老的、女的、小的、弱的和穷的。现任村干部4人,几年来虽为群众办了一些实事,但临近换届,村民和当地党委、政府都认为选好配强难。三是提倡“一肩挑”,缩小了选人视野。我县大多数村都只有一、二十名党员,只占村选民的10%左右。如果换届选举提倡村支书、主任“一肩挑”,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村,只能从本村10%左右的选民中确定村干部人选,更多的优秀非党干部被“卡”在候选人之外。四是职数限制,减少了后备干部锻炼机会。农村推行转移支付政策后,村干部职数严格控制在3至5人之间,只有2000人以上的大村才能配备4至5名村干部,原来放在村两委会成员和其他群团组织岗位上锻炼的后备干部,因待遇关系,村里很少安排他们搞工作,使他们失去了很多锻炼机会,导致农村后备干部青黄不接。
(二)法规不细操作难。一是换届周期脱离实际。引发一年选,二年看,三年等交班的现象,工作不敢大胆,上届和下届村务规划不能有效衔接,因选举年限短而浪费的人力、精力和财力较大,影响村级事业发展。二是程序严格控卡精英。如规定不能先选主任后选委员浪费人才。在山区农村,村城拔尖人才不多,一旦两名优秀人才入围村主任候选人,选举结果必有一人落选,而落选人员肯定比委员候选人优秀。因此,大多数村民认为这一法规条款浪费人才,不够科学。三是选民资格的认定不易把握。一般而言,选民在截止到选举日,年龄满十八周岁;户口方面,须具有本村户口;政治方面,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精神方面,在选举期间具备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行为能力就可有权利参与选举与被选举。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生活关系、户籍关系、工作关系、企业改制以及国家建设征地等原因,有些村民虽然具备以上条件或长期生活在本村,虽然履行了义务,由于户籍农转非等因素,却不能得到村选举委员会的认可,不能依法具有选民资格。四是扰乱选举的处罚条款太粗。虽然去年新修定了《村委会组织法》,但新法对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扰乱、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处理规定仍较宏观,使之实际处理中,由于条款过于笼统无具体处理意见而难以把握,加之《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基层操作非常艰难。
(三)选举大会组织难。受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一些选民对村级组织的依赖程度降低,对村内活动参与热情不高,有的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过去要记义务工,现在要给50元左右的误工费。一位老支书这样讲:“以前开会随便捎个口信就来,现在腿跑断都不来”。召开选举大会比召开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更难。由于山大人稀,居住分散,导致选民大会的组织非常困难。我县面积最大的村有50多平方公里,最远的村民到村里开会要5个多小时才赶得到。一般的村开会,村民要跑两、三个小时路程,大多是“8点开会10点到,先来的急着要走,后来的在路上发牢骚”。大多数群众遇农忙就不愿参加村里的活动,心想“国家政策我知道,该得的好处不得少,谁当干部无所谓,开不开会不重要”。为保证参选率和投票率,县乡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不得不逐组到,逐户请,逐人签字表态。尽管如此,参加选民大会的选民参选率仍然只占87%左右。
(四)非组织行为处理难。当前,想当村干部的人多了,“能人竞选”的热情低了,选举工作的组织手段弱了,贿选拉票、扰乱会场、抵制移交等非组织行为都难以有效打击。由于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使得这些非组织行为难以处理。一是查证难。贿选拉票、不公正竞选等往往是暗地活动,操作人不会露面,知情人不愿作证,虽然有群众举报,但由于缺乏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取证有一定的难度;宗族活动和扰乱会场等往往是集体行为,成因复杂,难以确定主要责任人;拒不移交的一般是落选的原任村委会干部,往往以相关复杂问题、纠纷为借口,短时间不易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二是认定难。新修定的法律、法规对贿选等非组织行为的认定标准仍没有明确规定,加之查证困难,难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认定。三是处理难。即便对贿选等非组织行为进行了查证和认定,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处罚单位不明确,处罚措施难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