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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如何调处群体矛盾纠纷
添加时间:2011-02-24 08:20    来源:未知点击:

  ——抓好群体矛盾纠纷调处为“开局年”凝聚强大力量
  胡锦涛同志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凝聚强大力量。在广西,以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三大权属纠纷”为大头的群体矛盾纠纷,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这种纠纷,当事人基本单位是村委或生产组,纠纷具有破坏性、复杂性、季节性、区域性、群体性、反复性的主要特点,如果处理不好,纠纷双方极易发生冲突,严重的会发展到破坏土地上的作物和强行砍毁林木、破坏水利设施,最后导致发生群体性械斗。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一般性群体事件如被坏人利用、如让大量非直接利益的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还可能会激化为与政府相对抗的恶性事件,对一定区域的群众产生破坏性的心理震荡,削减人们对党和政府坚强领导的信心。因此,下大功夫抓好化解好以土地、山林、水利“三大权属纠纷”为大头的群体矛盾纠纷调处,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对于推动我区的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顺利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2010年,广西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案件25383起,比2009年上升13973起,已调结23606 起,调结率为92.9%,有效化解了一大批重大“三大纠纷”案件和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发生因“三大纠纷”调处不力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因调处不力而致使“三大纠纷”转化为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的刑事案件,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促进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林权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等工作有序进行。201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为切实抓好以土地、山林、水利“三大权属纠纷”为大头的群体矛盾纠纷调处,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凝聚强大力量,各级政府调处机关和国土、林业、水利三部门,还需注重抓好8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认识,把调处群体矛盾纠纷作为“开局年”创造稳定环境的头等大事来抓。
  调处农村群体矛盾纠纷,从战略上来说,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胡锦涛“2.19”讲话);从摆在眼前的紧迫任务来说,是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迫切要求。现在,广西和全国一样,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了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够持续发展,自治区各级已经制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全区未来5年的发展绘就了新的蓝图。要实现这个规划,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就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并把改革推向经济以外的其他领域;就必须增强团结,充分调动全区人民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保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11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全年“实现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超万亿元目标,在富民强桂新跨越中迈出坚实步伐”的奋斗目标,把“突出加强社会建设,努力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作为全年经济工作要突出抓好的八个方面工作之一。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调处化解已经发生、和还要不断发生的包括三大纠纷在内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广西己做出“努力把广西创建成为全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模范区之一”的决定,提出实现社会稳定模范区“六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活动及边海防重大不稳定事件;不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不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事件和涉黑团伙犯罪案件;不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群死群伤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事故;不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钢性指标,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必须加大群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体制,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应急处置的指挥能力,切实把维护广西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掌握群体纠纷案件调处主动权。有效开展群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排查是基础,调处是手段,化解是目的。过细排查是对群体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的前提。目前,尽管全区各级的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麻痹松懈,排查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的现象在一些单位依然存在。因此,各级调处部门必须坚持把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结合起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结合起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结合起来,尤其是要抓住三大纠纷多发季节和多发地点的一般规律,如国营农村场周边容易引发以强占强种为主要手段的土地权属纠纷;春夏耕种和干旱时节容易引发水田争水纠纷;开发征地容易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和赔偿纠纷;冬季农闲季节人员聚集容易激化纠纷等,把排查出的苗头性问题建挡立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对重点问题、部位及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控制,坚持边排查、边化解,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力求使排查出的群体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着力抓好群体矛盾纠纷首次调处,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弱态阶段。事实早已证明,如果对群体矛盾纠纷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而不办,最终只会越闹越大,越来越被动,甚致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解决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群体矛盾纠纷,要坚持分类指导、认真汇总、建立台帐,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掌握群众的真实想法,因案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调处化解,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用较低的成本解决问题;对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群体纠纷案件,要采取各种手段去化解,努力将纠纷处理在激化之前;对少数暂时难以调结的疑难性群体纠纷案件,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提出维持现状的具体要求,并建立与纠纷双方经常联系制度,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以此同时努力创造条件进行深入调处,尽量避免把疑难案件拖放过久;对已经过反复调处但当事人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群体纠纷案件,要引导当事人走其他渠道谋求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无搅蛮缠、影响社会稳定的少数人,要通过法制教育等手段,做好心理疏导和理顺情绪工作;对以权属纠纷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置。总之,在化解群体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依法按政策办事,又要确保问题得到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深入抓紧抓好群体矛盾纠纷五大重点案件的调处,确保改革发展重大工作部署顺利实施。2009年以来,广西坚持重点抓好在敏感时期、经济热点地区、关系全局重大工程发生的重大群体纠纷案件;已经激化和有可能激化的恶性群体纠纷案件;“三跨”(跨县、跨市、跨省)群体纠纷尤其是跨省的较大新旧群体纠纷案件;在较大城镇、人员密集地方发生的重大群体纠纷案件;国有农林场与周边群众的重大群体纠纷案件等5大群体纠纷案件调处,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全区改革发展重大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发挥了应有作用。今年,面对全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艰巨任务,群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更要抓紧抓好这五大重点案件的调处,防止群体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严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特别是今年是我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收官之年,是深入推进林改配套改革的关键之年,抓好群体山林纠纷调处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调处办只有用更多的精力、更多的人力、更多的时间投入山林纠纷调处的组织、督促和协调,才能确保林改工作按预定计划往前推进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圆满收官。
  五、创新调处化解机制,巩固扩展群体矛盾纠纷“大调处”格局。抓好群体矛盾纠纷调处,必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按照中央综治办《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关于“专群结合”的综治要求,构建专群结合的调处“三大纠纷”新机制。当前,在继续强化行政调处责任,强化行政调处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采用3个调处化解群体纠纷新机制:一是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纳入“维稳基石工程”,县市辖区统一成立群众工作部、乡镇成立群众工作中心、行政村成立群众工作站,建立三级维稳调处工作平台,使“三大纠纷”调处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坚强网络;二是建立健全 “三级调解”制度,发案后当地村委会先调解,如不成功,乡镇政府再调解,再不成功,县(市、区)政府最后调解的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充分体现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要求;三是把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由“行政”层面往基层自治层面扩展,充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的组织架构,给基层党组织及党员设岗定责,为基层党组织领导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调处纠纷的基础作用。这样做,就可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群众的自治力量,提高群体矛盾纠纷调处的效率,巩固群体矛盾纠纷调处的成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六、加强督查督办,务求将群体矛盾纠纷调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好群体矛盾纠纷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一直以来是广西的传统做法。在今年的调处工作中,全区自上而下必须按能级管理层次,以块块为单元,由政府调处办统一归口对纠纷案件调处情况实施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重点和类别是:(1)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性督办;(2)对领导批示急办的案件实行落实性督办;(3)对各级领导挂钩或承包调处的案件实行兑现性督办;(4)对激化案件实行稳控性督办;(5)对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总体性督办;(6)对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实行应急性督办。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调处办要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要求限期解决,做到“三个不放过”:督办问题不解决的不放过,解决程度达不到要求的不放过,群众和领导不满意的不放过,彻底改变督而不办、办而无果的形式主义现象,切实做到案案有人管、事事按规办,件件有着落。
  七、大力加强调处机构“三化”建设,为做好群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加强调处机构“三化”建设是做好“三大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可靠保障。但目前各级调处办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些还直接影响到调处任务的完成。为此,各级要在现有调处办建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3个问题:一是组织建设要“网络化”。目前,各市县政府调处办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行政级别、挂靠单位等问题尽管不一致,但应以“有人能管事、能够办成事、不能出大事”为目标,对负责“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人员有明确的名单、明确的职责、明确的任务,从自治区到市、县、乡,都有一个坚强且方便快捷联系的组织网络,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调处体系。二是调处工作要“规范化”。不管是哪一级的调处办,所有调处程序都要以法律法规和广西的《调处条例》为准绳,确保调处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不断提高调处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三是人员素质要“专业化”。要把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能战斗的调处队伍作为化解群体纠纷、维护稳定的重要措施,把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工作积极性高的同志充实到调处队伍中来。加强对调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会做群众工作、熟悉法律知识、懂得调解技能符素质。当前主要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调处队伍化解群体矛盾纠纷的能力,使他们的工作水平与繁重的调处任务相适应。
  八、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形成多方联手调处群体矛盾纠纷的坚强合力。为及时捕捉矛盾纠纷信息,全面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各级涉及调处工作机关和部门要切实加强“3个沟通”:一是加强上下级沟通,认真落实本级矛盾纠纷信息的采集和“4个必报”制度:即年初群体矛盾工作部署和全年工作总结必报;每季度的社会群体矛盾纠纷情况排查情况必报;上级批转的群体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计划和调处结果必报;对挂牌督办和有重大影响的群体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计划和调处结果必报;二是加强平级沟通,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市与市、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群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制定联合防控和化解措施,防止一地的群体矛盾纠纷或群体事件引起周边各地的连锁反应和震动;二是加强官民沟通,很多群体矛盾发生,是由政府出台某些政策的不慎和某些政府官员处事不公所致,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缩,除了在科学决策和严格依法行政方面杜绝引发群体矛盾纠纷外,还要在调处群体矛盾纠纷过程中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传递和宣传,公开阐明调处每一起纠纷的客观事实和政策依据,尤其是对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理的案件,须经和群众反复协商后再裁定,防止行政裁定“挂空挡”或引起新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