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2014年,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一是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不需要补充耕地,鼓励采取耕作层剥离等技术措施保护耕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替代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的“占一补一”要求。平原地区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避开基本农田的,允许经论证后占用基本农田,并按质保量补划。鼓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公用设施,提高农用设施利用效率,集约节约用地。增加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将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的整体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在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的同时,要求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并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共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