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判断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合法、必要。笔者认为在征收机关正式作出补偿决定前应该设置一个论证程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界定公共利益。
公用征收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博弈,平等协商才能实现两者均衡,确保国家与公民个人关系和谐。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损害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必须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因此行政机关应该将包含补偿事由、当事人请求补偿的时间和截至日期等内容的通知书送达相对人。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相对人要在坚持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就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进行协商,以达成补偿协议。
同时,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失评估问题,应当由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坚持独立、透明、公正、专业,同时评估过程应有补偿义务机关代表、补偿权利人代表参与,认真听取双方意见。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行政补偿协议书。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充分地给付。当相对人不能与补偿义务机关达成补偿协议,或相对人不服行政补偿决定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征收行为。若是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议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