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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
添加时间:2012-08-10 10:26    来源:未知点击:

  四、建立健全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融资服务体系
  示范区和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原有的农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管理平台、操作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协会等“四台一会”为基本模式的开发性金融服务体系。
  (一)管理平台。示范区应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银政合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协调相关平台、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农业项目融资需求与开发银行对接。
  (二)操作平台。示范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培育和发展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投资主体多元的农业投资公司作为操作平台,负责统借统还、批量承接开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统贷、转贷和直贷模式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及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农业项目储备库,落实各类融资需求与开发银行对接,组织实施项目,协助开发银行进行信息收集及其他辅助性信贷管理工作。
  (三)担保平台。示范区应积极引导现有的担保资源向农业领域倾斜,做大做强政策性涉农担保公司。引导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独资或股份制融资担保机构,增强示范区农业融资担保能力。开发银行要积极向担保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担保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公示平台。管理平台或操作平台应按照项目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和贷款偿还公告的“三公”原则,利用示范区政府网络、电视、报刊、公告栏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建立有效社会公示途径,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开发银行贷款公开、公正、公平实施。
  (五)信用协会。管理平台或操作平台应主动引导、推动示范区组建各类信用协会或信用联合体,建立会员培训、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制度,通过同业监督、群众监督、会员监督等信用建设措施促进会员信用的不断提升。
  五、创新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融资服务方式
  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示范区政府支持下,以满足示范区金融服务需求为目标,将以“四台一会”融资服务体系为核心的农业融资方式创新和农业改革创新紧密结合,以批发的方式解决零售问题,以统一的标准模式解决千家万户的共性问题,积极创新符合监管要求和开发银行特点,可操作、可复制的农业融资模式,探索与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客户群相适应的融资服务方式,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效率。
  (一)探索创新农业融资模式。在充分利用担保平台完善贷款信用结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农业项目信用结构。推动健全农业贷款抵押财产评估、管理、处置制度,因地制宜地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以设施棚舍、大中型农机具、水域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将农产品订单收益、农业补贴收益、农业保险理赔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整合利用,发展各类权益质押贷款。推动各类信用协会发展,聚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个体信用,发展联保互保贷款。
  (二)积极改善农业金融服务。支持编制示范区发展规划,提供规划编制贷款,共同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或围绕示范区发展规划,主导编制系统性融资规划,促进规划实施。积极开展“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综合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夹层融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当地农业发展;提供中长期和短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的贷款产品,满足示范区各类主体融资需求;主动为示范区涉农企业债券、票据等发行工作提供承销和咨询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满足示范区大型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融资需求;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开辟农业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协助做好生产经营主体培育,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管理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和人才培养等,在项目开发、评审及贷后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流程咨询服务。实行贷款条件优惠,在开发银行内部授信规定及利率政策范围内,对示范区农业贷款给予政策支持,贷款利率可在风险定价和市场定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