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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出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10-08-12 13:34    来源:未知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吴中区结合本地实际,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2010年1月12日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吴中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67号),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取得成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到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
  二、改革内容
  重点开展集体林地的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坚持分类指导,宜统则统、宜分则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具体要求是:
  (一)责任山林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依法分包到户的山林,以稳定完善承包责任山为主,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提倡、鼓励农户将林地和林木通过租赁、流转、入股、互换和调整,推动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在林权证发放时,针对存在一户多地、一地多户和一树多户的承包情况,采取联户发证的方式确权(联户可以是行政村、自然村或相对独立的村民小组),林木所有权确权到户。确权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70年。农户经营的收益归农户自己所有。对已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木,其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扣除公共管理支出后补偿到户。
  (二)集体管理林
  1.现由村集体管理的经济林、商品林、公益林,采用“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各村(社区)要依法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社或依托规范健全的现有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到本林业股份合作社或现有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权证发放到户,农民享受均股均利。同时,通过合同约定将集体管理林地的可分配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按股权(或利权)分配到户、到人,其他剩余款项用于发展本集体的林业事业。鉴于行政村之间撤并的现状,对并村并社且资产统一经营,利益共享的,组建统一的林业股份合作社或依托规范健全的现有统一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共享集体管理林地的可分配收益;对并村不并社且资产独立经营,利益不共享的,单独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社或依托规范健全的现有单独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由其原村民享受集体管理林地的可分配收益;林权属于村民小组的,可单独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社。
  2.公墓范围内林地和镇村集体林场的确权。凡经批准属合法经营的公墓,其范围内涉及的林地,采用“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确权发证时,将林权证发放到林业股份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林业股份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墓经营主体签订规范有偿的流转合同。镇村集体林场的确权,应在尊重现状的前提下,将林权证发放到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将集体管理林地的可分配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按股权(或利权)分配到户、到人,剩余款项用于发展本集体林业事业。
  三、配套措施
  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仅仅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容的一部分,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还需要积极探索配套改革措施,切实优化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区政府将根据中央、省、市的要求,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标准。
  (二)强化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区、镇二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完善支持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绿化造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给予补贴,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林地林木管理机制。加强林地林木的保护和管理,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坚持执行林木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确保资源稳定和生态安全。
  (四)探索林地林木流转机制。建立健全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科学确定各类林地、林木的价值,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增加林业融资渠道,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要素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
  (五)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建立与林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林业公共服务体系,满足涉林生产经营者在资金、科技、市场、信息、技能培训、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引导培育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提高林业产业组织化程度。
  四、实施步骤
  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11月~2009年12月)。
  1.成立机构。区政府成立了由农办、宣传部、发改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档案局、信访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农林局等部门组成的林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林改办)设在区农林局,主要承担林改的协调组织工作,具体负责林改的技术指导、林权发证和检查督促等事宜。各相关镇(区、街道)、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专职办公室,负责林改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研究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组织实施,部门抓好管理,镇村直接操作”的工作机制。
  2.调查摸底。各镇(区、街道)在制定林改方案前,要进一步对集体林权现状作深入的调查摸底,通过走访、查阅林业“三定”档案,深入了解详细情况,全面查清本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现状及问题,为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充分准备。调查摸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状况、林权现状、经营管理现状、林权纠纷情况及农民对改革的意愿。
  3.制定方案。区政府将按上级要求,制定出台《吴中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各镇(区、街道)也要根据中央、省、市、区林改工作意见或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报苏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同时报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林权权属状况、林改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其职责、林改形式、林改实施步骤和工作流程等。改革实施方案既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又要顺乎村情民意,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一镇一案、一村一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
  1.宣传发动。各地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宣传方案,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通过书写标语、悬挂横幅、出黑板报、印发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等,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和农民,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2.组织动员。全区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镇(区、街道)和村(社区)要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全面组织发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3.人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林改办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镇(区、街道)领导及其林改工作人员和村(社区)领导及其林改工作人员等进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培训,确保每一个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统一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改革。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2010年4月)
  1.现场勘界。由区、镇(区、街道)组织力量,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核实山林权属和面积,实地勾绘四至界线图,明确四至界限。
  2.张榜公示。以村为单位,将现场勘界结果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若无异议,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若权属有争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处纠纷后再公示。
  3.核发权证。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登记、颁证等步骤,及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由林权权利人依法提出申请,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会同乡镇林改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查,并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由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4月~2010年6月)
  1.检查验收。为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每一阶段改革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各地主体改革任务完成后,首先由镇(区、街道)认真开展自查验收,再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镇(区、街道)林改工作进行复查验收,最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包括组织领导,措施保障;明晰产权,落实主体;强化监管,规范操作;创新机制,放活经营;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等方面。
  2.档案管理。区、镇(区、街道)、村(社区)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制和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监督和指导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工作,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数据资料相结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库,确保档案管理与改革工作同步进行,改革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规范、准确和系统。
  3.总结表彰。各地形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材料并通过检查验收后,召开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表彰大会。
  五、加强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镇(区、街道)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各镇(区、街道)党政“一把手”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亲自参与改革、积极调查研究、及时协调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坚持分工与协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形成合力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区、镇(区、街道)、村(社区)层层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责任状,将任务分解到镇、分解到村,落实到责任人。
  (二)保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区镇二级财政要予以统筹安排,在财力上给予充分保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本次林改的工作经费按每亩3元安排,并列入区财政预算,要实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镇(区、街道)的改革工作资金到位情况及方案执行情况也将作为考核验收的一项主要内容。
  (三)规范操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要认真学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中央、省、市、区林改工作意见和本实施方案执行,准确把握政策,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改革工作不走样。在改革中要把政策完全交给群众,从制订方案开始就要体现民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实施。加大林权争议的处理办度。要高度重视林权争议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民间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统一标准。要充分认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保证林权证所填写的面积与所绘制的宗地图面积相吻合,确保林权证的质量。全区要统一林权发证技术标准,要确定一名业务技术总负责人,保证业务技术操作工作的统一和规范。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林地确认、勾绘四至界线图、填写林地宗地各类表格,计算机录入正确。勘界时必须要有林权相关权利人、勾图技术员、填表员、其它勘查人员在场,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各级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督导检查,正确处理进度和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总结完善,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强化考核。各地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建立奖惩机制、责任追究和过错追究制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区财政将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各镇(区、街道)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表彰。
  (六)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改革程序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对出现的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七)维护稳定。各镇(区、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要加大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信访的调处力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调处在萌芽状态,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镇,镇间问题不出区”。对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环境。对因作风不扎实、工作不细致,引发重大毁林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