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王信川)为及时规范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合作选项工作,农发行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选择、贷款及贴息政策、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扶持的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农发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等条件,以及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重点。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所扶持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所扶持项目还要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达到农发行的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所扶持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财政贴息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根据《实施意见》,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和县(市)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对于农发行没有设立机构的县(市),可由当地农发机构一并受理。对通过贷款审批程序的项目,农发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国家农发办优先保证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农发行和农发机构要根据《实施意见》,立即开展选项工作,争取尽快推荐、审批一批项目。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双方合作项目之外由农发行单独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如符合现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仍可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