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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总局颁布2008年《农药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添加时间:2008-05-14 00:00    来源:点击:
     一.总则
    1.1 为服务和指导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8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8】138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农药(草甘膦、莠去津)产品、2008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
    二.申报产品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草甘膦、莠去津等除草剂产品,包含的产品品种:




        三. 申报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
        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3.3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3.4  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
        3.5  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年产量达到1万吨或年产值达到4亿元。
        3.6  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3.7  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符合环保要求。
        四.申报材料
        4.1 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
        4.2  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4.3  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制作申报材料,不得自行设计或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
        五. 申报时间
        5.1 全国申报工作自2008年4月10日开始。申报企业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 
        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决定和初审意见。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审查情况和企业申报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5.3 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六. 申报要求
        6.1 如实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准确。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企业蓄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2 依法申报。免检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实施的一项扶优扶强政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法制性。免检工作始终坚持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给企业增加任何负担的基本原则。企业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有关免检工作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申报活动。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代理或参与申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免检审查和受理工作。欢迎申报企业对免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免检工作秩序。
        6.3  按时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工作的时限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7月31日后,全国一律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七. 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
        7.1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免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企业可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了解2008年免检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和最新动态。
        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申报工作。各省免检工作机构及咨询电话请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查询。
        7.3  除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自治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其他任何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免检工作,并不得借免检工作之名组织开展任何相关活动。
        7.4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