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07-10-26 00:00 来源:点击: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兴办的从事各种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防腐保温、仿古园林建筑及
其他专业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
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优化施工队伍结构,拓宽经营范围,完善
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素质,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城乡建设服务,为振
兴农村经济服务。
第六条 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企业财产。
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生产
技术工人;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企业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经资质审查核定等级后,持有关文件分别向企
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新办企业除外);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审查合格后,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定,发给相应的《资质等
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企业的资质复查和年检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视企业素质、施工业绩,进行审
查,提出升降级意见,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严
格履行。
第十二条 企业按其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的实际能
力,独立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有条件的可以申请总承包和房地产
开发。
按国家定额实行预决算的企业独立承包工程的直接费,应执行与当地全民所有
制建筑企业相同的标准;施工管理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规定的利润等,应
按当地同等级城镇集体建筑企业的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规定内,有权参与工程投标的平等竞争,
可进城、跨地区施工。
第十四条 企业承包工程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规
范、定额、标准。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偷工减料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
材料、设备、预制构配件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质量、安全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严格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
度》,提高经济核算水平。合理计算工程造价,按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提供工程
竣工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企业应推进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机具;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工程技术和装备水平。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费。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重视智力投资。对职工开展全员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有条
件的企业可自办、联办职工技术学校或有计划地选派职工到大中专院校学习,培养
各类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和经营机
制,推行项目法施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和产业政策从事其他产业的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类建筑企业及其他行业的
企业、教育、科研、设计等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参与或组建企业集团,优化
生产要素,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也可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开拓国
际市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国家税金、上缴乡(镇)村利润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管理费。对各种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
的积累和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建筑业发展
规划制定乡镇建筑业发展规划,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引导其调整结构,优化生产
要素,提高整体素质。
对骨干企业和经营良好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对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的企业
应责令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关停并转。
第二十五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企业制定技术进步规划,逐步建立施工技术
进步的激励机制。帮助企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发展和稳定技术、管理队伍。
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国民经济综合部门、税务、财政、物价、
工商、银行和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企业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表彰为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股份合作、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经营的,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