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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添加时间:2007-12-29 00:00    来源:点击: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昨日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范围、程序等内容,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将全部由单位来支付。 
  鉴定具体范围首次得到明确
  据了解,劳动能力鉴定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新规首次明确了鉴定的具体范围。
  新确定的鉴定范围包括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工伤确认项目,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的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等。 
此外还包括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以鉴定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备足5种材料
  从明年1月起,我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负责上述所有项目的鉴定,省级鉴定机构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是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5项材料,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及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不参保,工伤鉴定费用由单位承担
  新规还明确了鉴定费用的支付等问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被鉴定人因鉴定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工伤医疗费用列支。
  伤残情况变化  1年后可复查鉴定
  申请人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除提供第一款鉴定结论材料外,还要提供市级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提供虚假材料
  将取消鉴定资格
  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新规也作出了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并要求补充材料待下次鉴定;申请市级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作出无级别结论;申请再次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作出无级别鉴定结论;申请人为非用人单位,维持市级鉴定结论;已经作出鉴定结论的,撤消本次鉴定结论并重新组织鉴定。
  用人单位对送达的鉴定结论不服并拒绝签收的,造成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申请仲裁前的时间视为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