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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07-12-20 00:00    来源:点击: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