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出台
添加时间:2007-11-14 00:00 来源:点击:次
11月8日,《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草案)》,经无锡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它的出台对规范和维护我市粮油流通秩序,确保我市粮油消费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突出了对粮油运输过程的监管,增加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处罚条款。对处罚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细化了罚款金额,从而约束了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11种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涉及的粮油品种有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成品粮和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
《办法》对粮油流通安全从源头抓起,规定要检查粮油运输是否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粮油的运输、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粮油产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时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有无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陈化粮的现象。
《办法》对粮油经营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一一制定了具体处罚标准。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办法》明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油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未经检验出库的粮油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油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油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粮油收购、销售、储存、加工未建立粮油经营台账或者粮油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为,将受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粮油经营台账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