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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农作物种子价格监管通知
添加时间:2007-10-29 00:00    来源:点击: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价格监管,提高农村价格工作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价格的稳定事关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的稳定。近年来,各县(市、区)物价局能较好地履行种子价格监管职能,依照管理权限制定种子销售价格,维护种子价格的稳定,但有少数县(市、区)履行职责不到位,定价水平过高,对种子价格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的办法不多,种子价格监管的力度有所放松。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种子价格管理是物价部门应尽的职责,是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重要措施,一定要从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规范种子价格行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价格总水平的稳定。

  二、严格定调价管理。各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7]72号)的要求,及时、合理制定、发布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切实加强“委托经营”、“返利销售”种子价格管理,由本省内省、市企业委托销售的种子价格,按省、市物价局下达的价格水平执行;经销的种子价格由市、县(市、区)物价局分级定价。外省在本市销售的种子价格要接受我市物价部门的管理,如不提供实际进货(结算)价格的,可参照省、市下达的价格水平出台、发布销售政府指导价格水平。各县(市、区)物价局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时,要注意与周边地区的衔接。

  三、加强价格监测。各县(市、区)物价局要配合农业部门调查、发布地方经营的种子普通品种、保护品种有关信息,增强种子价格的透明度。要将种子列入为价格监测品种,及时了解种子市场价格情况,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以及对粮食种植成本的影响。一旦发现价格有异常变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价格水平,并上报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积极宣传种子价格政策,引导经营者正确执行价格政策。要组织种子价格市场专项检查,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经营单位认真执行价格政策,确保种子价格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举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快处理,对典型案例要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